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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友让其冒充村干部卖宅基地 不知明辨是非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8 15:22:41


    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心地正直的朋友。然而人的一生或许总会遇见些不靠谱的损友,有些或许是整蛊般的恶作剧,而有些说不定是让你掉进犯罪的陷阱。所以自身要头脑清醒,辨析对错。近日,王某就因为受损友之拖,冒充村里的会计出卖宅基地,因涉嫌诈骗罪,站到了被告席上。

    2012年5月23日的晚上,王某同村的朋友吴某(另案处理)以偿还王某2000元欠款为由,让其冒充本村会计,自己则冒充村组长,一起和张某某、郭某某见面。吴某拿着事先伪造的收据,上面签着本村会计的签名和印章,对王某说“他们也不知道咱村的会计是谁,你就在见面的时候说自己是会计,他们也不知道,况且收据上的名字也不是你名字,你帮我一个忙,我就把欠你的2000元钱还你。”

    事先,吴某冒充村组长和受害人谈好以每份宅基地30000元价格,向受害人张某某、郭某某出售本村在市规划区东侧宅基地共两份。吴某并带张、郭二人来到村东头,假装指着两块地给二人看。张、郭二人对吴某还是有些半信半疑,但禁不住眼前利益的诱惑,随对吴某说,必须见了村会计,才能决定买不买。

    这就有了5月23日那晚,王某冒充会计与吴某一起与受害人见面的一幕,吴某自称是村组长,王某称自己是村会计,从而骗的了受害人的信任。次日,受害人张某某、郭某某交给吴某人民币60000元。该款吴某骗取后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向受害人张某某、郭某某各赔偿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悔罪变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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