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两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改革工作将突破以往的立法框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实施陪审制度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和陪审制度的实施效果,尤其值得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陪审权,于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则是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人民性。因为陪审制度的根本价值和功能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吸收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这项制度中来,让他们亲历庭审,才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才能从心底消除对司法机关的偏见,发挥出陪审制度应有的价值和功能。
从目前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来看,随机抽选一般发生在确定陪审员候选人阶段。以法院辖区的选民人数为基数,对经过随机抽选的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适格审查、职责豁免、有因回避、无因回避等,最终确定参与庭审的陪审员人选。这种随机抽选,须以大量的选民存在为前提,并且直接通过随机抽选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避免了出现法院主观决定陪审员人选的情况。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看,基层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主要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但是在实践当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因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给法院带来诸多管理上的困难;二是一些法院有可能出于方便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等方面的原因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失去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代表性,导致陪审制度的异化。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的几点建议:一是随机抽选机制应适用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审理个案人民陪审员的确定。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看,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机制应当包括两层的含义:一方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阶段,应当采取随机抽选机制,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实践之中,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进而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在个案审理时,采取随机抽选机制,保证参与具体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既能够使更多的人民陪审员有机会参与案件审理,也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因经常使用有限的几名人民陪审员而使其沦为“编外法官”,导致陪审制度的异化。因此,随机抽选机制应当适用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审理个案人民陪审员的确定两个环节。
二是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如前文所述,由法院决定个案审理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做法不利于陪审制度中司法监督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鉴于陪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应由专门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和退出等。人民法院需要人民陪审员时,由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数、开庭日期等,从人民陪审员总库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排除须回避的人员之后,确定人民陪审员候补人选,以及最后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
此外,建议对实践中实施效果较好的试点经验予以吸收和保留。例如,对于涉及聋哑残疾人案件,部分法院采取的由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手语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较大地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