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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并用“调”出“官民”和谐音

  发布时间:2009-07-16 11:15:41


【简要案情】

禹州市鸠山乡吴庄村3组村民吴建欣祖母早年病故土葬在该村耕地,后其祖父亡故与其祖母合葬。20082月,吴建欣一家将其祖父母的遗骸起棺移至相邻的赵庄村4组的山坡地埋葬。赵庄村孙某家人知情后强烈不满,认为吴家侵占了孙家的“风水”。4组组长孙欣带领村民向乡政府反映吴建欣祖父吴坤是2004年死亡,不应当土葬,并强烈要求乡政府责令吴家退还侵占其组的土地,同时表明如果乡政府处理不公,将组织群众大规模上访。616日,鸠山乡人民政府给吴建欣及其父亲吴国振下达鸠殡强决定[14]号强制执行火化(平坟)决定书,决定在3日内,对死者遗体强制执行火化,坟墓强行平毁。618日,孙家组织几十名群众手持铁锹、锄头强行挖坟。吴家近百人也手持棍棒等械具阻止挖坟。鸠山乡政府迅速组织乡政府工作人员100多人并通知派出所等部门到场,将吴建欣祖父母的棺椁挖出,尸骸运至殡仪馆,但未火化。之后,吴建欣及其家人不断上访。

200887,原告吴建欣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祖父母早在禹州市土葬改革之前病故,将祖先遗骸从耕地移至其家后面的山坡上利国利民,而鸠山乡政府听信他人传言,做出强制火化决定,并组织工作人员强行挖出其祖父母遗骸违法粗暴,故起诉要求撤销被告鸠山乡政府作出的强制火化决定,并责令被告鸠山乡政府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10万元。被告鸠山乡人民政府接到诉状后,辩称其所做决定是依法行政,执法过程文明,更没有强行挖掘坟墓,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及其家人多次表示如果法院办案不公、官官相护,吴家一百多口人将集体赴省进京抬棺上访讨公道;而鸠山乡人民政府明确表态乡政府作出强制火化决定是依照禹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开展的工作,如果法院撤销其决定,以后乡里的殡葬火化工作就只好上交市委市政府处理。针对该案实际,法院无论判决哪方胜诉,都不能真正化解矛盾,消弥纠纷,因此判决方式结案肯定不是最佳的结案方式。

【审理经过及结果】

面对一触即发的矛盾,同时考虑到如果判决结案可能会引起原告一家群体性上访或者不利于乡政府殡葬火化工作,案件主审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点的基础上,十多次召集原告及其家人和乡政府代理人双方做协调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明法析理,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由乡政府出钱租车将原告祖父母尸骸运回吴庄,并从民政救济途径拨付原告及家人一部分救济款,原告从而自愿撤回起诉,案结事了。

【办案体会】

一、“气”字当头,矛盾突出,判决结案难以化解纠纷。

本案中,原告方满怀“怒气”,声称全家主动平掉祖父母的坟墓,将遗骸移至其家后面的山坡上,既腾出了耕地,又使祖辈故骨所安,也不失怀敬之情。鸠山乡政府却听信他人传言,不分青红皂白,以其违反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偷偷土葬祖父母遗体为由,做出强制执行火化(平坟)决定书,并组织工作人员强行挖出其已安葬的祖父母遗骸拉到火化场进行火化,后将遗骸抛至火化场一走了之,这种行为既违法又粗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才有强制火化(平坟)的职权,而乡政府无权作出强制火化(平坟)决定。如此事得不到妥善处理,吴家一百多口人只好赴省进京抬棺上访讨公道,绝对不能让祖先死不瞑目,遗骸抛在外面。而被告一方则是“怨气”。被告方认为:其根据禹州市人民政府禹政【2001137号《关于在全市实行亡故人员全员火化零点行动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实行零点行动后,凡违法土葬的,由所在乡镇办组织强制起尸火化,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主承担)开展殡葬工作于法有据。吴建欣祖父于2004年死亡,属火化范围,况且原告方侵占赵庄村四组土地,该组村民自发组织强行挖吴建欣祖父坟墓,而吴家组织上百人现场护坟,双方可能发生械斗,乡政府这才组织工作人员并通知派出所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因吴家态度强硬,不听劝解,赵庄村群众一拥而上将吴家埋葬的棺椁挖出。乡政府为避免矛盾发展,督促赵庄村将棺椁暂由殡仪馆保存,因此乡政府所做决定是依法行政,执法过程文明,更没有强行挖掘坟墓,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撤销其决定,支持原告无理要求,那么这种下力不落好,遭人骂的殡葬火化工作更不会有人干,文件是市委市政府下发的,以后乡里殡葬火化工作也就只好上交市委市政府处理。

二、“调”字挂帅,慎重办案,全力化解群体性“官民”矛盾。

判决结案,难以化解原、被告矛盾,而如何妥善化解原告与被告鸠山乡政府之间的“官民”纠纷,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减压阀”的作用,巧用行政协调机制。在找准矛盾点的基础上,法官们一方面指出乡政府在没有查清原告祖父具体死亡时间、法定职权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强制火化的行政行为不当,并建议今后强制火化决定可采取与民政部门联合作出的方式下达,既避免职权不清又利于乡政府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劝告原告及其家人这种找“风水”并将老人埋葬他人土地上的迷信做法不对,并劝解原告及其家人将老人的尸骸运回,让死去的老人九泉瞑目。而后,十余次召集原告及其家人和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双方做思想工作,耐心细致的把法、理、情说清说透,引导原告方以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来衡量自己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公心、耐心、真心最终感化了原告及其家人,原告及其家人明确表态听从法院意见。同时,承办人员劝导被告方应站在原告及其家人内心感受的立场上换位思考,妥善处理矛盾,进而促使双方变“斗气”为“和气”。

三、“和”字保效,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办案的最终目的。主审法官从以和为贵的角度出发,经过明法析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一件看似不可能化解的“官民”冲突得以化解,双方对法院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结案后,鸠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刘保远代表乡政府专程赶到法院,向冯建民院长送上感谢信,感谢行政庭法官办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公正性,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而情绪激动多次表示要抬棺上访的吴建欣家人也送来上写“当代包文正、百姓保护神”的锦旗一幅,以表达对法院公正办案、一心为民的谢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妥善审结相继转发了信息。

【点评】

“气、调、和”三个字充分反映了本案“官民”矛盾的冲突点、主审法官办案的着力点、法院审判工作的落脚点。

原告吴建欣诉被告禹州市鸠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火化决定一案,看似是一件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实则是一件极易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官民”纠纷。几千年来根植于百姓心中的“入土为安”、“葬在风水宝地佑及后人”的传统习俗,使一些群众置国家实行火化的殡葬改革政策及法律法规于不顾,偷偷土葬去世的亲人。当传统习俗、亲情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如果政府工作方法不当,“官民”矛盾便不可避免的凸显出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就会时有发生。吴建欣一家与禹州市鸠山乡人民政府的矛盾冲突即是典型一例。此案在禹州市西部几个乡镇影响较大,案件处理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大规模械斗或者抬棺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甚至影响整个禹州市殡葬改革工作。

主审法官从服务全市殡葬改革工作大局、保护群众的利益出发,通过明法析理,用“情”感化原告吴建欣及其家人,促使双方变“斗气”为“和气”,妥善的审结了该案。案件承办人员高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避免了群体恶性事件发生,维护了殡葬改革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张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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