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花石乡花南村夏某来到花石法庭,主动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花石乡花南村夏某兄弟俩因老宅纠纷,1993年10月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份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宅基尺寸,并约定夏某的老房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内拆除,不影响其弟建房。之后,夏某的房屋一直到2008年仍未拆除,经村里及乡司法所调解无果后,其弟遂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花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夏某履行调解协议,拆除房屋。
花石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亲兄弟,且都年事已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力求妥善解决纠纷。法庭干警一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深入村里和纠纷现场了解情况。通过了解得知,夏某一直在协议拆除的房屋内居住,并且村里现在的规划也和1993年有很大变化。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经和村里沟通,村里提出了一个调解建议,将双方的老宅院按现行规划重新分配,双方均可形成一个大小一致的规整院落,被告夏某也无需再拆扒所居住房屋。法庭考虑到该建议可行,就作为调解方案提出来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耐心做工作,原告表示接受,但被告夏某一直不同意,又经法庭和村干部反复劝说没有效果。在此情况下,我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夏某限期拆除协议约定的房屋。宣判后,被告夏某于6月18日提出上诉。
在此情况下,花石法庭干警感到所提出的调解方案既兼顾了双方利益,又符合村里规划,因此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遂又多次和村调解委员会干部一起做双方当事人工作。6月24日,夏某和其弟最终按之前的调解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7月6日,夏某来到花石法庭,撤回了上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