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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手机报第二十五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5-05-12 10:22:01


 

禹州法院手机报第二十五期内容

2015年第七期)

  

【简   讯】

《河南法制报》刊载市法院范坡法庭庭长崔丽霞关爱三名孤儿事迹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开展关爱困难儿童和老人活动

【新法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吴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

市法院审结吴某诈骗犯罪案件

市法院审结桑某、吴某等5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

【简    讯】

《河南法制报》刊载市法院范坡法庭庭长崔丽霞关爱三名孤儿事迹。58日,《河南法制报》以《三个孩子的法官妈妈》为题,在第四版刊发文章,介绍了崔丽霞以无私的大爱悉心照顾范坡镇张梦远、张梦帆、刘轩三名孤儿的事迹。当天下午,许昌中院微信平台转发该文。同时,《河南法制报》及许昌中院微信平台均刊发评论,对崔丽霞的事迹给予高度评价。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开展关爱困难儿童和老人活动。510日,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成员一行5人,前往方山镇煤沟村,看望慰问家庭极度困难的周世豪、周梦瑶2名孤儿和王泽企、王泽云、王一飞3名单亲儿童。爱心联盟成员为他们送去了米、油和1500元慰问金,并嘱托5名小学生克服困难,好好学习,长大回报社会。爱心联盟成员还为煤沟小学赠送了20本儿童普法漫画书。随同看望的煤沟小学王中举校长对爱心联盟的善举深表感谢。随后,爱心联盟成员又到火龙镇西王庄村,看望了市法院干警孙伟博四年多来一直关照的田福根夫妇,为两位老人送去了米、油和200元慰问金。76岁无儿无女的田福根夫妇对法官爱心联盟的多次看望深表感谢。当天,市电视台对市法院爱心联盟成员的慰问活动进行了全程拍摄采访。

【新法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亦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根据以前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审判实践中,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一般不予执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规定》第20条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吴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今年12020时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禹州市画圣路与药行中街交叉口时,同由西向东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被告人吴某对执行公务将其带至医院抽血的禹州市公安局民警艾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艾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吴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5.128mg/d1427日,被告人吴某家属赔偿毋某5000元,取得谅解。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方法妨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毋某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市法院审结吴某诈骗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以自己可以为李某在湖南服兵役的儿子张某转士官并调回许昌工作找人帮忙的名义,于2013810日,收取李某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吴某陆续把收取李某的4万元挪作它用,并在明知事情不能办成的情况下,还多次对李某谎称事已办好,至201311月底张某退伍。后被告人吴某在李某多次催促下退还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亲属退还李某34000元,李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已退回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市法院审结桑某、吴某等5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20141226日至29日,被告人桑某将该村王某所有的位于禹州市花石镇花南村五组附近的32棵欧美杨树,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被告人吴某等四人,让其砍伐。被告人吴某等四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6.3290立方米。事后,被告人吴某等四人赔偿王某损失人民币48000元,并于今年112日投案自首。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四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四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桑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等四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吴某等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吴某等四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吴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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