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法官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随意性较大。为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调研近5年来连带责任执行案件,分析该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一、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现状及特点
1.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2009年连带责任案件为88件、2010年为98件、2011年为101件、2012年为139件、2013年为142件、2014年为149件、2015年1月至3月为43件,连带责任执行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2.执行难度大、时间长。经测算,连带责任案件平均执行时间为91天,高于普通执行案件60天的平均执行天数。
二、连带责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连带责任人相互推托导致执行案件数量激增。相较于单一责任案件,连带责任人之间更易相互推诿,怠于履行义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生效法律文书通常不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具体份额;二是部分连带责任人因特定法律关系卷进诉讼,并非基于自身过错;三是连带责任追偿成本高、风险大。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不但未发挥其应有的最大利益保障功能,反而使得执行案件大量增加。
2.无顺位之分的普通连带责任易导致民事执行随意性。为追求执行效率,法院在执行中常常随意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一是在执行对象上避重就轻,避难就易;二是在执行次序上无规则性,谁有钱先执行谁,不考虑被执行人或者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加剧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
3.追偿问题易引发新的诉讼。连带责任之任意求偿模式对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纠纷较为便利,却忽视连带责任人内部之间的责任顺位及份额分担,往往解决了连带责任人外部问题,却又产生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纠纷,从而形成循环诉讼、循环执行。
4.补充连带责任执行案件程序空白。补充连带责任执行案件中对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主体地位,如何认定主债务人履行能力,如何保障次债务人执行异议权均无明确规定,影响此类案件顺利执行。
三、连带责任案件执行对策研究
连带责任任意求偿模式在执行阶段不宜完全适用,必须对其进行适度调整和规制,同时应限制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现行执行程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极少涉及连带之债的执行,在此,课题组基于调研,对连带责任案件执行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申请人权益保护与减少二次纠纷并重为原则。连带责任制度的初衷是更好的保障申请人权益,因而执行中要始终维护申请人权益,在此前提下,尽量减少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纠纷。对此,法院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内部责任的划分,在无明确内部责任区分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达成了内部约定,在不影响申请人权益且其明示认可该内部份额承担的前提下,法院也应尊重;在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内部份额,当事人也没有达成协议时,应以平均分担为原则,适当考虑责任各方经济承担能力。
2.实行普通连带责任内部追偿非诉化。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宜借鉴再申请执行方式实现内部求偿非诉化。连带责任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其他债务人不及时偿还其承担份额,承担超过其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就超过的债务份额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3.规范普通连带责任案件执行顺序。内部责任有明确区分时,法院应首先执行各个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部分责任人不能清偿其应承担份额时,由其他有清偿能力的责任人分担,但依然以有清偿能力的责任人按其应承担份额分担为原则,适当考虑其他责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裁量;内部责任无明确区分,却有最终责任人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在无内部份额之分又无终局责任人时,建议以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为原则,并考虑责任人的经济状况,以尽快执结,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4.完善连带责任在执行和解中的运用。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自愿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对连带责任进行修改,且和解协议不影响案外人权益时,法院应尊重这种协定。但执行中,部分连带责任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了自身义务,而另外一部分被执行人未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建议不再要求已经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承担责任,而对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5.健全补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制度。补充连带责任比普通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建议完善补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特别程序:
(1)明确被执行人主体地位。在执行立案时,应当先单独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主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时,再单独申请执行次债务人。
(2)赋予连带责任人以先执行抗辩权。当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了连带责任人之间顺位与份额时,应严格依此执行;只有在部分责任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时,才可将该份额未执行部分强制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当前一顺位未被执行时,处于在后顺位的连带责任人得以先执行抗辩权对抗法院的执行。同时应赋予次债务人对主债务人履行能力认定的异议权。
(3)赋予次债务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次债务人在主债务人暂时不具备履行能力时,代为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后,日后发现主债务人恢复了履行能力,则应当赋予次债务人申请恢复对主债务人原执行程序的权利,切实维护补充连带责任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