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合肥毁容少女索赔案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陶某坤在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共计1726273.7元。
周某与陶某坤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陶某坤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下午18时许,陶某坤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饮料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卧室内与周某发生争执,陶某坤将饮料瓶内的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面颈部及身上,用打火机点燃。周某的小姨李某听见周某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随即拨打120送周某到安医一附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2012年5月,陶某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目前,周某仍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坤将周某烧伤,其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周某的损害后果与陶某坤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及其家人并无过错,故陶某坤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陶某坤不满十八周岁,其名下有房产,故陶某坤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原监护人陶某、许某某连带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陶某坤赔偿周某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6273.7元,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