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审判权须受到个人权利和权力分工的制约,然而,从法治社会要求看,司法应当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为社会治理夯实基础。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过程中所担负的使命和所起的作用日益重大。
一方面,司法权是有限的。“任何时候,国家与社会在纠纷解决问题上都一定要有个边际的问题。不可能所有问题都进法院解决,审判并不总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审判权须受到个人权利和权力分工的制约,即审判权具有有限性。首先,审判权功能具有有限性。审判权主要承担解决纠纷和确立规则指引之功能。作为一种判断权,审判权对纠纷进行衡量和判断所依据的法律只是政策、道德、宗教和习惯等众多社会调控手段中的一种,多元社会控制力量的长期共存和发展,表明法律之外的社会调控手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合理性,也从侧面凸显了司法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其调控领域的局限性。其次,审判权作用领域具有有限性。审判权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判断的权力,其性质决定了当事人所争议的社会纠纷领域是审判权发挥作用的特定场域,无纠纷即无审判,审判是在各种程序性规则组成的制度性空间内解决纠纷,它应在特定的领域内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第三,审判权作用效果具有有限性。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诉讼属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将所有纠纷都纳入审判渠道,要求司法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将使审判权超负荷运转,审判权的作用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然而,另一方面从法治社会要求看,依法治国需要司法以定分止争调和矛盾纠纷为社会治理打牢夯实基础。司法的基本任务是充分运用其职能,明是非、断责任、解纠纷,司法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必须进一步拓展、强化和创新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
首先,要强化拓展定分止争职能。一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二是要完善诉讼管辖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决定》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及民商事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机关干预,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其中很多改革措施已经稳步推进,有的已经取得实效。三是要强化裁判规则指引功能。通过强化裁判说理、典型案例示范,进一步发挥裁判规则规范引领社会行为的功能作用,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诚信受敬、违约担责”的法治氛围。
其次,要创新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一是要建立完善矛盾预警处置机制。对案件信访倾向、当事人过激行为、群体性纠纷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对敏感案件、重点案件提前制订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二是要构建全程、全面、全员“三全”调解格局。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彻到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环节中;落实全面调解,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协调、和解手段化解争端;实现全员调解,办案人员深入社区、乡镇、街道、工厂开展就地调解,邀请当地居委会、社区、乡镇基层调解干部一起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必要的时候院庭领导亲自参与调解。三是加强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建立联动调解工作网络,注重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对涉及面广、矛盾突出的突发性、群体性案件,联合公安、消防、信访、劳保、城管、规划、工商、海关等部门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共同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要创新法制宣传引导职能。要通过开庭审理、巡回审判、司法公开及典型案例,主动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治理念,崇尚法律,尊重司法,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把办理案件的过程变成思想疏导、理顺情绪的过程,尽可能通过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努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信法不信访,逐步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第四,要强化舆论引导职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各种言论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使得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并最终影响了司法裁判结果。要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将真实的民意通过正当的程序引入具体的司法裁判中,真正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和理性交融。要畅通法院与媒体对话的常规互动渠道,让媒体及大众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及时做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配合新闻传媒更准确、全面地报道案件审理情况,以及时真实的信息引导舆论。遵循新闻传播规律,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主动出击,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良性互动”,使新闻媒体为我所用,真正成为我们宣传法律、取得群众支持的有力武器和稳固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