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中高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是符合职能定位要求、工作规律和审判规律的长久决策,而不是将矛盾下压的应急之举。
5月1日起,全国中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的额提高,较大标的额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界定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角度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实践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一直呈上升趋势,导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受案量大增,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大量的审判力量不得不用于处理具体案件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验总结与审判指导,在事实上动摇了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以经验总结和审判指导为主的职能定位。这就要求必须提高中高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的额,减少中高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量,从而减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审判压力,为履行审判经验总结、指导下级法院的职能创造条件。
案件审判难度与案件是否疑难复杂、是否属于新类型案件密切相关,相反,与案件标的额大小关联度却不大,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的法官审判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不仅不能体现“才尽其用”,反而有本末倒置之嫌。较高级别法院应当审理重大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这样有利于高级别法院总结新经验、归纳类型化案件特点,使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以确保经验总结科学、审判指导正确。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审判案件较多,积累的审判经验相较于高级别法院的法官而言更为丰富,由他们审判标的额大但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传统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上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更为恰当,更有助于从实践角度化解矛盾纠纷。
完善职能定位是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一旦确定下来就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同时,完善、落实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还应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官互动机制。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把自己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生动的审判实践相结合,用法学理论指导审判实践,用审判实践丰富、检验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经验,将审判经验上升为审判理论,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让高级别法院的法官走出从法学理论到法学理论的研究轨迹,引导他们走从法学理论到审判实践,再从审判实践到法学理论之路。与此相对应,也应当组织中基层法院中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理论素养的法官到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进修学习,这样既能迅速丰富中基层法院法官理论素养,开阔视野,也能把基层的审判经验间接传授给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法律政策性文件提供实践经验的参考,使司法解释、法律政策性文件更接地气、更能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