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禹州法院梁北法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新收案件比例增多,此类案件对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受害方及其近亲属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涉及当事人多,审理起来较复杂。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梁北法庭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最大程度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断探求更好的解决方法,尽最大努力减少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为受害方及其近亲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后,原告方一般都会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以保障案件审结时原告方能够顺利得到赔偿。而被告方为了减少车辆停放、停运的损失,往往在车辆被查封、扣押后向法院提出反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扣押。这样既给双方当事人及法院之间增加了诉讼成本,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又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协商调解。针对这一情况,梁北法庭转变思想、灵活应变,积极探求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方法。当原告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时,承办法官不再一味的制作裁定书而是立即与被告方积极联系,说明情况,询问被告方是否提供反担保。例如近日梁北法庭处理的一起原告刘二梅、董妮诉被告杨军辉、禹州市交通局第二汽车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梅、董妮在起诉的同时即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的肇事客车。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三万元,与肇事车辆的实际价值差距较大。在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意见不统一,肇事车辆被扣留期间车主方已造成了较大的停运损失,对此车主反映强烈,甚至与原告和交警部门都发生了正面冲突。此案若按常规做法对肇事车辆进行扣押势必会给车主造成更大的损失,引发矛盾升级。因此,法庭接到申请后并未急于去扣押车辆,而是马上与被告方联系,向其说明情况,被告方当即主动向法庭提供了存单作为担保,请求法院变通扣押方式。但在法庭征询原告方意见时,二原告却表示坚决不同意放车。李、连二位庭长耐心的做原告方的思想工作,向其释明将来的责任承担预期,明确了本案的实际赔偿责任主要在保险公司,从而消除了原告方的顾虑,征得了原告方的同意和理解。这样既使原告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又让被告方避免了损失扩大,达到了互赢互利的目的,并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初步基础。
目前,该案在法庭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初步的调解协议。车主深有感触的说:“如果不是法庭的工作得力,我的损失要比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要多的多呀!感谢法庭处理案件能这么为当事人着想,真是人民的好法官呀!”
禹州法院梁北法庭这种变通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不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有利于案件顺利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