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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官更需要工匠精神

发布时间:2015-06-08 17:29:16


    邹碧华法官英年早逝,中国法律界为之扼腕,无不齐声表达惋惜与敬仰之情。邹碧华敬仰法律,忠诚事业,热爱人民,对待审判工作具有细致入微、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当代中国法官需要这种邹碧华式的工匠精神。

    工匠精神(Craftsman’s spirit),或称匠人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工匠们喜欢不断雕琢自己的产品,不断改善自己的工艺,享受着产品在双手中升华的过程,其利虽微,却长久造福于世。

    法律是一门古老而威严的艺术,法官则是从事这项神圣艺术的工匠。当今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最大的需求莫过于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其合法的诉求利益。如果将审判事业视为我们终生不懈的追求,将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这件艺术品的最高境界,作为法官,我们应当具备邹碧华法官所展现的工匠精神。

    一、邹碧华精神:工匠精神

    (一)对法律事业具有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邹碧华法官将责任视为优秀法官的职业价值观。说其对法律事业具有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包含了他对法官职业群体所处现状的危机感,对规范审判管理方式的使命感,对总结审判工作方法的责任感,对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社会参与感。作为一名资深老法官,邹碧华正视提高法官工作能力的紧迫现状,结合自身26载司法工作经验,对法律适用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庭心理技术等具体到法官工作细节的审判技术做出了细致论述,填补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关于审判技术方法研究的空白,被赵旭东教授誉为“对法官裁判方法进行研究的第三种进路——实证的方法”。平心而论,中国法官缺失法律适用方法的系统训练,工作方法的传承采取老法官与新法官“传帮带”的方式,“师父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是年轻法官成长的主要方式。每个法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差异很大,而高水平法官的独特经验很难被他人复制沿用,难以推广发扬。邹碧华正是谙熟这种传统工作方法的缺陷,才对个体法官最需要的技术作出总结,并视推动司法改革、改进工作方法、改善司法现状为己任,甘做“燃灯”工匠。

    (二)树立终身钻研和学习的理念

    法律的快速移植和引进,使得诉讼的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程度已经远远超过社会群众对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的认知程度。特别是移植和引进的法律与我国本土传统沿袭的感情、习惯、思想存在较大差异的时候,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对于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无效和解除的区别。但对于法官来说,熟练掌握成文法律法规、审判工作方法并具有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最基本的职业技能。从邹碧华身上,我们能够感受他终身钻研事业勤勉学习的工匠精神。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主编或撰写十多部著作。其中,《要件审判九步法》和《法庭上的心理学》两本倾其心力的著作,是众多法官的必修课。在从事审判管理与司法改革的工作中,邹碧华都始终保持着一名优秀法官必备的敬业勤勉。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公布,65 项司法改革举措中,也凝聚着他的心血。每一项改革的举措,均道出了基层法官们的心声和希望,这些成果,不知花费了邹碧华多少心血钻研和学习。

    (三)将技艺的传承看作对事业最终最高的追求

    在入院大会上,我清晰地记得老院长说:“年轻人不要怕吃苦,跟一个一年结四百多个案子的法官与跟一个一年结一百多个案子的法官,一年后,你们绝对不一样。”老法官能力水平差异较大,甚至传承能力差异也较大。一个老工匠,最遗憾的莫过于手艺失传。艺术生命的终结比人生寿命的终结更让人痛惜。法官裁判方法作为流动的艺术,就是在不断地流传与失传。在这不经意的流传与失传之间,丧失了审判效率,甚至公平正义。法官们希望能够获得好的方法的指导,这种方法是简明的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好能够非常清晰地描述办案过程中每一步需要处理的事情。邹碧华认为,必须拥有一种可以传承、复制、可推广的方法,实现司法的理性判断。避免法官职业群体审判技艺失传的工匠精神是这位老工匠留给我们最厚重的礼物,更是他对事业最终最高的追求。

    二、工匠精神的现代意义

    近年来,法官办案压力增加,工作强度增大,待遇落差较大,整个法官职业群体出现了迷茫和浮躁的情绪。这种环境下,能够沉下心来,像一名工匠一样,把工作当成艺术般精益求精,更是难能可贵。当代法官恰恰需要这种工匠精神。

    在法律实务界,各法院每天都会以信息简报的形式总结本院的审判经验,供法官们学习研究。法官们在百忙之中,坚持调研和总结,将优秀的经验发扬出去,是法院内部提高案件质量有效的方法。但是这种信息简报或者调研报告的形式,大多针对成文法律法规适用,或者对一段时期内一类现象进行总结,少有对审判方法技术进行总结。邹碧华花费大量心血总结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和《法庭上的心理学》是留给我们宝贵的财富。我们亦应当将这一方向的研究进行下去。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法律和制度总是发生不断变迁的,保留下来的仅仅是形式。而这种形式的保留,不仅有利于制度和社会的稳定,而且会产生出当初创制者难以设想的、几乎是化腐朽为神奇的功用。在司法改革和今后的法治本土化进程中,法律和制度的变迁是当代法律人要长期面临的国情。我们应当用“以不变应万变”的心态来面对法律事业。对法律事业所具有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变,对树立终身钻研和学习的理念不变,对将技艺的传承当作对事业最终最高的追求不变,这样才能保证司法为民之良心不变,公平正义之天平不偏。更重要的是,把法律事业当成一门艺术,把自己视为一位工匠,时刻保持精益求精的品质,以专注和坚持的心态,视艺术为生命,对艺术负责。这就是我们当代法官所呼唤的工匠精神,即邹碧华精神。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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