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亲属间因初犯、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免予刑事处罚,实行宽大、人道原则,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和对人伦常情的有条件认同。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近亲属间因初犯、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免予刑事处罚,实行宽大、人道原则,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和对人伦常情的有条件认同。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认了保障人权原则,其中包括对亲情的尊重、对人性的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对近亲属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初犯、偶犯作从宽处理的司法解释顺应了时代潮流,彰显了法治进步。
现行法律对于亲属间一般犯罪是否从轻、减轻处罚仍停留在理论探讨中,并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故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规定近亲属间犯罪实行从宽处理,迈出了司法实质性探索的一步。《解释》对近亲属系初犯、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对近亲属间犯罪的宽大、人道原则,同时还设置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前置条件,防止该从宽处理规定被人为滥用,导致失之过宽。
近亲属间犯罪从宽是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理性传承。传统法律礼法结合的亲亲相隐制度,也称亲属容隐制度,就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履行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而不受法律制裁的制度,其实也是中国人常讲的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体现。我国古代从西汉时法律上便明确“亲亲得相匿”的规定,至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并为其后传承沿用,主要内容即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不适用亲亲相隐。
新中国成立后,因忽视传统文化继承,“大义灭亲”曾在一段特殊历史时期发展到了极致——子女揭发父母、妻子揭发丈夫,邻里朋友、同事之间互相揭发,导致社会人人自危,亲情殆尽信任丧失,这段历史作为教训,值得反思。
现代刑事司法的谦抑性,体现为法律义务适当避让亲情义务,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认的亲情伦理原则,增进家庭的和睦,确保国家的稳定,实现社会的秩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罪小刑轻的特点,《解释》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及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了具体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近亲属系初犯、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从宽处理,释放出司法尊重家庭人情伦理的正能量,对于人性司法、立法完善都具有良好的探索与启示,值得司法实践认真总结提炼,为亲属间其他一般性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提供公众能够接受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