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或干涉。而“司法干预”则是将相关事项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尤其是日前中办、国办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之后,媒体上出现了很多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文章。笔者拜读此类文章时发现,一些文章存在着“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通用的现象。
比如,许多以谈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为内容的文章标题为:“减少司法干预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司法干预还给司法公正”;“司法干预留痕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司法干预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司法干预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中办国办、中政委连发两规定划‘红线’防止司法干预”;“防司法干预两《规定》同亮相归拢‘自由裁决’之手”;“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答记者问”;等等。而刊载此类文章的不仅有地方媒体、一般网站,更有不少法律媒体、网站。
“干预司法”和“司法干预”均由“司法”与“干预”两个词组合而成,只是其排列顺序不同。然而,正如物质的结构决定物质的性质,同样的化学元素由于其排列顺序不同就会衍生出不同的化学物质一样,“司法”与“干预”在排列上的孰前孰后也会使得所组成的词语含义大异其趣。“干预司法”这一词组为动宾结构,“干预”是谓语,“司法”是宾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前还有个“主语”,比如“领导干部”,构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而“司法干预”这一词组则是主谓结构,在这里“司法”是主语,“干预”同样是谓语。按完整的句子来看,“干预”之后还有个“宾语”,比如“家庭暴力”、“公司治理”,构成“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公司治理”。在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今天,“干预司法”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它违反宪法原则、侵犯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而“司法干预”是将公司治理、家庭暴力等纳入司法轨道、由司法处理,这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适当的“司法干预”是被提倡的。
可见,在谈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时,应该用“干预司法”而不可以用“司法干预”,前述所举相关题目中的“司法干预”均应改为“干预司法”才是正确的。比如,“减少干预司法促使审判公平”;“刹住干预司法还给司法公正”;“干预司法留痕配套机制是关键”;“防止干预司法 司法人员要‘守土有责’”;“建立干预司法问责制度,助推司法独立”;等等。而下列这些论著题目才是“司法干预”的适当用法:“公司司法干预机理研究”;“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最高法院通报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情况”;“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司法权对商事仲裁的干预及其界限”;等等。因此,笔者提醒,无论说话还是写文章要防止“干预司法”与“司法干预”词组混用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