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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法庭判后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7-29 08:43:53


方山法庭审理案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诉讼调解的基础上,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日前,该庭对一件婚约财产纠纷在作出一审判决后,通过做判后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得以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5月,原告程向增与被告艾向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谁知在一块还没几个月,双方就发生了矛盾分居生活。后双方因返还彩礼金发生纠纷,200810月,方山法庭受理了程向增诉艾向丽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耐心的调解,并召集多方进行协调,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在法定审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艾向丽将所带结婚物品折抵后再返还原告彩礼金3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然而在做出判决后,方山法庭的法官并没有简单的将此案归档了事,而是想到此案虽已下判,但社会效果并不是太好:双方原系同居关系,开始感情还不错,分居后关系急转直下,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还曾多次发生口角,原告家还多次扬言要去被告家闹事。虽然此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被告很有可能不愿意主动履行,如果再经过上诉或者是强制执行,双方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升级甚至结下终身仇怨,对法院来说也是极大的诉累,案结事不了。因此,在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一方面对原告讲解法律规定、透析法理内涵,进行判后释明工作,一方面到被告家耐心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对被告多角度调解,说明法院判决其返还财产的法律原因。最后,双方终于按照判决意见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庭的监督下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张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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