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止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虚假揽下其他已被生效裁判认定的严重罪行时,应坚持司法理性,做到既重视舆论,视其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又不能被其左右。
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主动交待其他严重罪行,以洗去他人不白之冤?还是反正犯下命案,可能人头不保,把主动交待其他严重罪行作为一个救命稻草抓起来,利用转移视线查案时机,以苟延残喘,多在人间苟活些时日?
近期,发生了一些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主动揽下其他已被生效裁判认定的严重罪行的现象。因案件涉及人命关天、已被生效裁判确定的罪犯是否冤枉,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辩证地看,如果仅是偶尔发生上述现象,不排除其言也善等合理因素存在的可能性;但如果此类现象频发,就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要认真对待了。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审查原已生效裁判案件的情况,做到客观中立,不枉不纵,又要防止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借机把水搞浑,拖延司法机关办案时间,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主动揽下其他重罪的通常路径是:通过家属或图名利的人爆料,并联系纸质、网络等媒体立体跟进炒作,进而形成舆论焦点,以给司法机关施压,要求对已被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严重罪行案件进行再审。
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以来坚持的办案原则。近年来,在此原则指导下,依法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维护了司法公信。但在防止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虚假揽下其他已被生效裁判认定的严重罪行时,应睁大眼睛,保持定力,坚持司法理性,做到既重视舆论,视其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又不能被其左右。否则,司法机关难免被舆论绑架,影响办案质量。具体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对所涉及的其他已被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严重罪行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司法机关对该案办理质量形成内心确信是应对此类现象的“磐石”。正如家中有粮,心中不慌一样,案件质量没有问题,司法机关就能坦然面对外在一切炒作。这就需要针对相关线索,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基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造成的非法证据情况等。同时,要把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其他严重罪行案件的细节与发案时的情节进行比照,从中寻找有无明显出入或不合常理的地方,以排除虚假主动揽罪。
二是从严打击为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虚假揽罪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话讲百遍,其内容不变。要想把假话讲得跟真的相近,必定要了解有关真相。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要想虚假揽下其他已被生效裁判认定的严重罪行,要么其与该严重罪行案发地相当近,在被羁押前了解有关情况;要么亲属或是想出名图利的人,为其提供帮助,将其他已决重罪的发案情况细节传递给主动揽罪的严重暴力犯,让其“主动交待”的内容与真相吻合,扰乱司法秩序。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律和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一旦查实暗中提供信息的违法帮助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