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病人手术出院时,因院方未详细告知康复指导意见,致使患处不能愈合而加重残疾程度,判处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贾某各项损失39700余元。
2007年6月,原告贾某因伤入住被告禹州市某医院治疗,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7天后出院。在未做石膏固定的情况下,院方没有详细告知康复注意事项,致使骨折处不愈合。复查时被告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未见好转。后原告重新住院将内固定取出,行断端修复、髓内固定植骨术。2008年12月,经医学部门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病人出院后的康复指导意见不详尽,发现骨折不愈合未采取更有效的补救治疗措施等过失行为,导致原告骨折手术后不愈合,并加重了伤残程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给原告所做的手术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在病人出院时未尽详尽康复指导义务,发现骨折不愈合后,也未采取更有效的补救治疗措施,致使原告二次手术,并加重伤残程度。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