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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公正惠及每个案件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5-07-09 16:52:20


    司法者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改变因遇到化解矛盾困难,有引发当事人抵触行为的可能,就胆战心惊顾虑重重不敢依法裁断的非法治思维和行为。保证法治阳光普照每位社会成员,司法公正惠及每个案件当事人,才能彰显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公信。

    落实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司法工作必须积极作为,坚持法治原则,保证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为此,应该随时审视、反思和纠正在司法活动中,不符合法治要求,影响司法公正的思维和行为。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冲突的现象值得注意,即司法者把当事人态度强硬地坚持诉求的案件视为敏感案件,顾虑重重,唯恐引起当事人不满,导致发生上访或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因此不敢果断依法做出裁断,乃至对他们给予法外照顾。

    司法者的顾虑心理不难理解,因为相当一段时间以来,高度强调司法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是政治任务。在这种要求和舆论影响下,息诉罢访成为司法活动的直接目标,司法裁断能否避免引起不稳定事件,是考核案件质量和评价司法者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客观上给司法者造成很大压力。但是理解不等于赞成,必须承认,司法活动中对案件当事人不能一视同仁,对他们的诉求不能严格依法,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不合法,且不公正。因为司法结果涉及的是两方以上人员的权益,使一方得到不当照顾获得不该得到的权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本应得到的权益。这种做法,违背法治要求,有悖社会正义,危害多多。

    首先,会助长司法者对平等原则的淡漠态度和消极行为。

    与任何一种错误意识的滋生发展轨迹一样,上述错误意识如果不加遏制,司法者为个人得利或不至得咎,违背平等原则的思维和行为,也会蔓延扩张恶性发展。一旦对这种思维和行为给予默许、放任,更会助长司法者习非成是,对因私利而违背平等原则,损害司法公正,丧失警惕,造成思想上逐渐淡漠,行为上日益消极的恶果。如果不能纠正对司法质量不科学的考评制度中的弊病,还会误导司法者将严格依法与讲政治、服务大局视为二元对立的关系,把严格依法视为容易犯错的畏途。有悖平等原则的非法治思维,对司法者忠于宪法和法律,追求司法公正的精神所具有的销蚀作用,不可小觑。

    其次,会助长公众不尊重法律不服从司法的意识。

    司法裁断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彰显法律权威,相反,以当事人的社会身份或活动能量为标准,因顾虑甚至畏惧某些当事人采取极端手段,就犹豫不决、拖泥带水,不敢对其所提诉求依法裁断,甚至寻求法外解决的做法,则有弊无利,绝不可行。

    为了眼前的一时稳定,而放松对法治平等原则坚守的做法,尽管有可能暂时避免矛盾激化求得稳定,但久而久之会强化并固化“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潜定律。从长远看,这种做法必然削弱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的信任,鼓励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为满足诉求而不择手段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既不能达到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也不能满足弘扬法治精神的需要。在这种法治环境中,公众体会不到法律的严肃性、行为后果的必然性、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难以理解法治原则的内容、作用和益处。于是不利于在全社会培养敬畏法律服从司法的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

    再次,有害于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必须实现司法公正,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关键,是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者养成以自我利益为标准追求趋利避害,适用法律时不能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而是首先考虑如何对待当事人,才能避免自己陷入风险的习惯,那么司法正义就会被私利遮蔽,法律明确和统一的适用标准就会混乱,民众对自己行为会导致何种法律责任的预期就会模糊,最终使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被消解。同时,司法者如果不能严格依法,对任何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就是滥用司法权力,司法权力具抑恶扬善维护正义之责任,有制衡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之功能,因此一旦司法权力本身被滥用,必会严重损害法治建设。

    对以非法治手段给司法者施加压力的现象,应有正确认知和应对之策。应明确,由法律效用和司法规律决定,司法定纷止争的功能和效果并不意味着可以达到所有当事人的满意,也不等于必然能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仍然导致当事人的不满或抵触情绪,甚至引发一定程度的公共事件,是在当前条件下,坚持公正司法常遇的困境,也是建设法治社会难以避免的代价。以为法外照顾可以换取当事人的满意,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并不现实,而且这种做法削弱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给社会秩序长治久安制造了隐患和风险。

    为此,需建立健全并落实有效的制度,科学制定司法质量考评机制,为司法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同时,应该鼓励和保障司法者自觉地学习、思考,提高理解、掌握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人文精神,增强平等意识,培养敢于担当的勇气。与此同时,对任何人依法不应得到的利益都不可给予法外照顾,对任何人以任何手段施加压力,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依法,不能因为可能发生极端事件,就放松严格依法的程度,迁就和满足不合法的诉求。

    司法者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改变因遇到化解矛盾困难,有引发当事人抵触行为的可能,就胆战心惊顾虑重重不敢依法裁断的非法治思维和行为。保证法治阳光普照每位社会成员,司法公正惠及每个案件当事人,才能彰显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公信,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保障法治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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