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低头看手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新闻已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防控“低头”驾驶危害行为,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治理问题。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发展,一个数量庞大的低头族群体产生,以看微信、聊QQ、玩手游为代表的“手机控”、“刷屏党”随处可见,然而,低头驾驶已经成为新型危险驾驶行为。据报载,一名公交司机7分钟内看手机39次,最终酿成撞上道旁行人致死的惨剧,这绝不是个例,因低头看手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新闻已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防控低头驾驶危害行为,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治理问题。
有研究显示,注意力不集中占车祸的80%,当车速在60km/h时,低头看手机2秒,相当于盲行36米,甚至有家网络公司开发出一款软件,在网络里体验边看手机边开车的感觉,结果盲行体验着实让人捏一把冷汗,而公交车、大客货车或者在高速路低头行驶更是触目惊心,甚至有网友发出“该剁手”的感慨,这些都充分反映了社会对低头驾驶危害行为的深恶痛绝。
司机都明白低头驾驶的危害,为什么低头驾驶的数量不降反升,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制处罚太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公安部123号令也明确规定,开车打手机、驾驶人除了交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此行政处罚甚至低于高速超速10%的处罚力度,对驾驶人的威慑效果犹如隔靴搔痒,加之现实中却少有人因驾车使用手机而受到处罚,造成这种情况并未好转,反有越演越烈之势,正所谓“法律过于温和则难以遵守”。
法律即秩序,法益保护的前期化已成为我国立法趋势。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名中只规定了醉酒和飙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危险驾驶的行为类型也越来越多,危险驾驶罪的内涵有必要进行扩充,将低头驾驶入罪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需求,顺应公众对治理低头驾驶危险行为的立法期待。
其一,刑罚能够有效打击低头驾驶行为,特别是司机的侥幸心理,多数司机认为开车低头看手机只是几秒钟的事不会出大事,这种侥幸心理的形成归根结底是法律规制滞后违法成本低引发的,当个人行为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现实危害时,需要适时启动国家刑罚权,及时矫正越轨行为。
其二,低头族被认为是只关注自己消遣娱乐,忽视周围安全与沟通交流的“冷漠”群体,低头驾驶不仅危害交通秩序与道路安全,侵害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益,甚至低头行走的路人也存在危险,前不久低头玩手机被碾爆头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法律对于严重危害生命与健康权利的行为不能漠视而无动于衷,因而当已有规制手段无法达到规制目的时,应当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启动刑罚规制手段。
其三,“举轻以明重”,低头驾驶比酒驾和飙车驾驶行为更危险,因为其危害性体现在不作为上,危害性更大,从数量上前者人数远多于后者且呈扩大态势。酒驾和飙车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危害性与之相当的低头驾驶仍未入罪,一个个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教训督促我们不能再无视道路上的生命。从治理醉酒驾驶的经验效果看,低头驾驶入罪所保护的法益远远大于刑罚处罚及相关执法成本。
与其他危险驾驶的行为相比,低头驾驶是以不作为的方式驾驶,没有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现难、认定难、取证难是执法环节的重点和难点。在车水马龙中发现车内玩手机的驾驶行为很难,即使发现瞬间的低头驾驶行为,又如何认定证明其行为,能否搜查可疑司机手机内容取证等问题还应该出台相关的程序法,完善相关立法配套衔接,做到有法可依:一是赋予执法机关更多的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强道路电子监控取证和路边机动检查等执法力度;二是扩大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培养和树立执法记录信息当场保存的法治意识;三是完善执法人员临时搜查和查看司机手机内容等相关程序法规,对低头驾驶行为做到发现、认定、取证一体执法、一步到位。
此外,低头驾驶不仅包括行驶状态下,还应包括在等红绿灯时。在路口等红绿灯时玩手机,往往后面的车按喇叭催促下才察觉行驶:一是延误驾驶时间,加重交通拥堵;二是因后车催促而慌忙驾驶增加了驾驶的危险性。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起到由事后处罚转为事先预防的法治效果。同时应借助新媒体力量,以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加强对司机的法治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文明驾车的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