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无法摆脱沉重的案件负担。因此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不仅要考虑静态的资源配置和固定的审判团队建设,更要考虑各类人员的动态职能和程序操作,根据法官的能力和专长,设置“准备法官”模块,与“审判长法官”并存,更好地适应案件繁简分流和提高效率的需要。
一、基层法院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1.案件运行不畅影响审判进度。在传统的案件分配与管理模式中,采取“并行随机分案”的方式,无论难易繁简,按照一定的系数轮流分配到每位法官手中。进入审理程序后,诉讼资料往往没有准备好,大多数证据调查是在实质审判中进行,或经由法院依职权调集证据,而没有进行争点整理,这样造成反复开庭,增加当事人诉累。个案经多次审理,法官记忆中断,导致重复调查、释明,效率低下。
2.缺乏诉讼指导影响审判功能。法官忙于审判工作,对当事人引导和释明不够,造成反复开庭,庭审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立案前对当事人采用可选择解决争议的程序告知不足;指导当事人举证不足;缺乏运用科技手段保障案件高效、便捷;未及时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未能听取当事人对命令和通知书的异议并及时作出处理等。
3.案件缺乏评估影响审判激励。一是缺乏对案件难易的评估,无法真正做到繁简分流;二是缺乏案件的分类和评价机制,未将同类案件分由同一承办人或合议庭处理;三是由于案件的难易不明,无法计算法官的真正工作量,不能适度调配法官的工作负担,对法官的激励也缺乏合理的判断标准。
二、设立“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模式的必要性
(一)设立“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审判模式的理论基点
1.以案件为中心因案制宜。案件应该较早地固定争点,使审理更加迅速、适时。应当真正对案件做到繁简分流,让那些“不需要开庭审判的纠纷”及时得到处理,让那些真正需要集中审理的案件进入集中审理,才符合效益原则。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特点,大部分简单案件完全可以由准备法官进行处理。
2.以人为中心因人制宜。法官各自所长不同,有的法官审判经验丰富擅长调解,有的法官理论水平高擅长裁判,不应因为法官员额而抹杀一些法官的审判权。因此,可以考虑灵活的审判团队建设,让法官根据自身特点分别承担审前与开庭裁判的工作,确保需要裁判的案件最终进入审判长法官手中。
3.以程序为中心因时制宜。根据目前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确立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立案后审理前(审前的调解与和解制度)的调解程序以及对无异议案件的判决,来缩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同时,准备法官可以充分利用审前准备程序,完成证据的整理和搜集,为案件进入集中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设立“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审判模式的价值体现
1.可以分别解决纠纷。准备法官可以通过庭前调解工作,促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灵活性的结案方式:双方当事人调解后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达成和解后,原告要求撤诉,以撤诉方式结案;达成和解后,双方要求法院判决,或一方要求判决而另一方无异议,以判决方式结案。
2.完成案件的繁简分流。在庭审之前,必须建立案件的分流机制,过滤出真正存在争议而又需要庭审解决争议的案件,法院只对这些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使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先后流入审前准备法官和审判长法官,分别适用准备程序(含小额程序、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合议制)。
三、“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审判模式的程序设计
(一)“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的模式构架
1.关于审判主体的设计。首先在模式选择上,应根据审调分离的程序模式,实行准备法官与审判长法官的分离,即分离制(预审法官型),以利于准备法官独立功能的发挥和审前程序功能的发挥。其次在性质定位上,准备法官与审判长法官应当同等地位对待,他们与审判长法官只是分工上的不同。
2.配置两类主体的资源比例。审判长法官和准备法官的比例配备,首先应根据案件难易数量的比例设置。参照年平均案件数量确定整体法官的员额(包括审判长法官和准备法官),然后参照年普通程序案件数量、年判决案件数量等,确定审判长法官的人数,再确定审判长法官之外的法官为准备法官。其次,根据法官的审判特点分别确定审判长法官和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应是可以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庭长、审判能力精湛的副庭长或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审判长。准备法官要能够管理案件,能够解决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并能够作出简易案件的判决。审判长法官数量应当占法官员额的30%左右,余下70%左右为准备法官。
(二)“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模式的内容设计
1.准备法官审判场所的保障。在审理制度上,可以实行“准庭审”制度,通过一次或多次非正式开庭来完成,而这些非正式的开庭具有开庭审理的效力,对确定的证据和陈述,规定当事人禁反言,从而固定证据、确定争点,查明案件事实,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在资源保障上,应该为准备法官配备书记员,必要时配备法官助理。
2.“准备法官→审判长法官”的程序制度。准备程序以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为模板,准备法官对分流的案件,按照这两种程序进行审理,在着力化解纠纷、处理案件的同时,进行集中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首先,立案庭准备法官在审查立案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分流一些案件到非诉化解或先行调解,在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的,及时分流到各审判团队的准备法官名下。
其次,符合小额诉讼审理范围的,由准备法官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余案件由准备法官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其中符合调解前置案件范围的,或者有调解可能的,准备法官应当进行审前调解;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明确表示无异议的,准备法官应当及时作出无异议判决;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证据交换、固定争点、调查取证(鉴定)等审前准备工作。
再次,准备法官对未能化解并完成审前准备的纠纷及时移交审判长法官审查,审判长法官认为无须集中审理的,应当指示准备法官作出简易判决;应当集中审理的,由准备法官确定集中审理期日。
最后,由审判长法官进行集中审理和裁判。需要转入合议庭审理的,同一案件的准备法官应该加入这个案件的合议庭。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