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手机报第三十期内容
(2015年第十二期)
目 录
【简讯三则】
市法院推行院长、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
市法院花石中心法庭新址正式启用
小吕社会法庭调解一起死亡赔偿纠纷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向身患白血病的我市三高学生朱光耀奉献爱心
【新法快递】
最高法院出台两个司法解释,加强打击“拒执罪”,明确限制“老赖”坐高铁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张琼、杨嫣红、龚固、左玉、闫智永、陶宏伟、徐军伟、钟海英8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简讯三则】
市法院推行院长、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日前,市法院出台关于院长、审委会委员亲自办理案件制度,要求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均要直接审理案件,案件范围包括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有社会影响和群众关注的案件等。院长全年审理案件数量不少于5件,副院长和审委会委员不少于10件。同时,院领导还要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并将参与审理、评查案件情况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评。
市法院花石中心法庭新址正式启用。7月14日上午,市法院花石中心法庭新址正式投入使用。新址的投入使用,改善了花石法庭的办公办案条件,优化了司法环境,提高了法庭干警的积极性。
小吕社会法庭调解一起死亡赔偿纠纷。近日,小吕社会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吵架生气引发当事人死亡的赔偿纠纷。小吕乡中营村5组的王某和李某是前后院邻居。今年6月份,王某看到房后排水不通畅,就在后山墙二尺处挖了一条东西向的小水沟。邻居李某看到后,说水沟污水离自家压井太近,影响自己吃水,双方遂发生争吵。争吵中,患有高血压的李某突然发病晕倒在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7万元,王某表示李某的死亡与自己无关,因而拒赔。两家遂要求小吕乡政府处理此纠纷,乡领导批示小吕社会法庭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
小吕社会法庭庭长吕广红与社会法官赵宇轩、乔殿阳立即赶到李某家,李某的家属提出支出了医疗费近7万元,王某最少赔偿3万元。随后,吕广红又找到王某协商,王某表示最多拿1000元。随后的几天中,社会法官们冒着30多度的高温,连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逐渐缩小双方的分歧,并及时将案情进展向乡政府领导汇报,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预案,预防矛盾激化。在社会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签订了和解协议,王某补偿李某家人各项损失1万元。王家和李家均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感谢社会法官们的辛勤工作。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向身患白血病的我市三高学生朱光耀奉献爱心。日前,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向禹州市身患白血病的我市三高学生朱光耀捐款1000元。朱光耀现年19岁,今年元月份查出身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后在郑大一附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并进行了骨髓和造血干细胞移植,花去医疗费60万元。但因后期面临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还需要十几万元后续治疗费。朱光耀父母已将其家仅有的房子变卖用于治疗,现无力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禹州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得知这个消息后,多次与朱光耀父母联系,并捐献1000元爱心款。
【新法快递】
最高法院出台两个司法解释,加强打击“拒执罪”,明确限制“老赖”坐高铁。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相关条款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明确。该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其中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司法解释还加大了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楚某利用其家中电脑在网络上使用QQ聊天平台,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套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谋利活动。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楚某扣押电脑中共检出公民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及证件相关的文档、图片文件共计1103个,大小共计366MB。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市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至9月9日,被告人刘某先后以200元、250元和270元价格,分别出售给冯某、蒋某、刘某某毒品各一包。2014年9月9日17时许,禹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画圣路某宾馆408房间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48包,经鉴定为海洛因,重13.9克。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8351055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琼偿还原告姚爱敏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杨嫣红、龚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琼(女,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古槐街3号楼4楼西户402)、杨嫣红(女,生于1966年6月15日,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察院西街6号)、龚固(男,生于1965年7月14日,回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11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左玉、闫智永支付原告李天义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被告陶宏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左玉(女,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钧官窑路95号)、闫智永(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四胡同22号,现住禹州市钧官窑路95号)、陶宏伟(男,生于1968年6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县前街25号)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禹州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军伟、钟海英偿还原告周红菊借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军伟(男,生于1971年6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刘楼村10组)、钟海英(女,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刘楼村10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