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手机报第二十九期内容
(2015年第十一期)
目 录
【简讯四则】
许昌市委“基层四项基础制度”观摩团莅临市法院调研诉调对接工作
市法院被授予“河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市法院召开2015年上半年社会法庭、诉调对接工作总结会议
市法院组织干警参加“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
【简讯四则】
许昌市委“基层四项基础制度”观摩团莅临市法院调研诉调对接工作。7月1日下午,许昌市委郭元军副书记带领许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共六十余人组成的许昌市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观摩团,在许昌中院韩玉芬院长、我市市委王志宏书记陪同下,莅临市法院,调研指导诉调对接工作。观摩团一行首先听取了市法院李景玉副院长就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实地查看了立案接待大厅、诉调对接中心、诉讼接待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在诉调对接中心接待大厅,观摩团一行详细了解了诉调对接中心成立三年来的运行情况、工作机制、取得成效。期间,郭元军副书记对诉调对接中心的收结案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群众的满意度进行了详细询问,并对该院诉调对接“点、线、面”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该院精心编撰的《便民法律服务手册》、《对接出一片新天地》画册,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赞这些举措是心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实际体现。郭元军副书记还希望市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后,观摩团一行还参观了该院的法院文化长廊。
市法院被授予“河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近日,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开展的争创“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岗活动评选结果揭晓,市法院被评为“河南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据悉,此次全省受表彰的示范单位共154个,其中全省183个法院中有6个法院获此荣誉,市法院是其中之一。
市法院召开2015年上半年社会法庭、诉调对接工作总结会议。7月1日下午,市法院召开2015年上半年社会法庭、诉调对接工作会议。许昌中院研究室主任李红伟、立案二庭庭长秦学海、我市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主任董吉亭出席了会议。会上,我市18个社会法庭、诉调对接站分别对上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发言。随后,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娄玉谦结合前期检查情况,对我市上半年社会法庭和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了点评。市法院李景玉副院长对上半年社会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下半年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许昌中院研究室李红伟主任指出,禹州市的诉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可喜的,在许昌市位居前列。李主任还结合最高法院眉山会议精神,对许昌两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社会法庭和诉调对接工作尽快实现“编号、台账、结案标准、标示、培训、规则”的六统一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委托委派调解力度,将全市的诉调对接工作在原有水平上升华提升,打造具有许昌特色的诉调对接模式。
市法院组织干警参加“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6月26日上午,市法院组织20余名干警参加了由市禁毒委组织的大型禁毒宣传活动。在夏禹公园活动现场,市法院干警向群众发放宣传彩页近千份,并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起到了良好的禁毒宣传效果。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一起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22时许至2014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盗窃永登高速禹州北至苌庄段北半幅固定防护栏的螺丝405套,造成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1100余米。被告人黄某被永登高速禹州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后扭送至禹州市公安局。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破坏高速公路上的防护栏,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市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黄某某(已判),收受在该村进行供水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方孙某所送协调费现金人民币15万元,黄某分得其中的10万元。所送协调费15万元同案犯黄某某已全部退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担任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