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8351055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红涛、刘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朝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李小磊对被告袁红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袁红涛(男,生于1981年10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山货回族乡雷庄村3组)、刘珂(女,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山货回族乡雷庄村3组)、李小磊(男,生于1983年11月8日,回族,住禹州市山货回族乡雷庄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书琴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聚生欠款54.917万元及利息。被告马书琴(女,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坡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