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手机报第三十三期内容
(2015年第十五期)
目 录
【简讯三则】
市法院荣获“诉调对接工作”先进法院荣誉称号
苌庄乡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无梁镇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图片新闻】
市法院组织干警到市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关爱鸠山镇赵庄村贫困家庭
【案件快报】
市法院一审审结原许昌银行(许昌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高志民受贿案
【老赖曝光台】
王永丽、李炜炜、郭闪闪三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三则】
市法院荣获“诉调对接工作”先进法院荣誉称号。9月7日,许昌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推进及表彰大会,许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传德、许昌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光华、许昌市中院党组书记院
长韩玉芬等领导出席会议。会上,市法院被表彰为“诉调对接工作先进法院,并作了题为《积极推行诉调对接“三导”模式全面构建平安和谐建设新平台》的工作经验介绍。范坡镇诉调对接工作站被许昌市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授予“优秀诉调对接工作站”称号,顺店诉调对接工作站特邀调解员刘运被授予“金牌调解员”称号,鸿畅和鸠山诉调对接工作站特邀调解员张国壮、王光武分别被授予“优秀特邀调解员”称号。
苌庄乡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我市苌庄乡杨圪塔村村民杨某在同乡李某开办的耐火材料厂打工。7月27日上午9时左右,正在粉料车间粉料的杨某,被粉碎机配件撞伤头部。事故发生后,厂方立即将杨某送往市人民医院,但杨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消息传出后,悲痛欲绝的杨家亲朋好友涌向医院,并强烈要求苌庄乡政府帮助解决死者善后事宜。杨家要求厂方赔偿200万元,苌庄乡领导及村干部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但因赔偿数额过高,多次调解无果。获赔无望的杨家亲属一百多人,准备抬着尸体到市政府上访。为及时化解纠纷,苌庄乡政府邀请苌庄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参与并主持调解这起纠纷。受理纠纷后,苌庄乡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站长李金库立即带领社会法官李长河、李俊玲等人来到杨家做调解工作。调解期间,李金库还邀请资深律师,对涉及的法律方面问题当场给予答复,并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多天的不懈努力,死者家属被社会法官废寝忘食的工作精神感动,表示不再上访,并降低赔偿数额。8月7日,在诉调对接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杨某的家人接过45万元赔偿款后,激动得泪流满面,再三感谢诉调对接工作站妥善处理了赔偿纠纷。苌庄乡党委政府获悉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后,高度肯定诉调对接工作站为辖区稳定做出的积极贡献。
无梁镇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妥善处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4年9月份,无梁镇井王村陈某驾驶满载石头的货车为我市灵威水泥厂送石料。途中车辆爬坡时,因动力不足,车辆向后滑行,依次撞上了同村靳某、王某和王某某的货车,造成靳某、王某车辆受损,王某某双腿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村委会组织调解,四方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但陈某一直未履行协议。今年7月初,井王村村干部李某带领靳某、王某和王某某来到无梁镇政府寻求帮助。无梁镇诉调对接工作站(社会法庭)站长魏殿选和无梁镇矛调中心主任贾秋鹏受理纠纷后,立即与陈某取得联系,劝说其履行赔偿。在诉调对接工作站和矛调中心的共同努力下,8月15日,四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一次性分别赔偿靳某、王某1.9万元,赔偿王某某2.4万元,并当场履行。事后,陈某、靳某、王某、王某某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向诉调对接工作站赠送了“秉公办案 人民公仆”的锦旗。
【图片新闻】
市法院组织干警到市烈士陵园缅怀先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的要求,8月28日上午,市法院组织70余名干警到市烈士陵园开展敬献花篮、瞻仰遗物等缅怀先烈活动。
【法官爱心联盟】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关爱鸠山镇赵庄村贫困家庭。8月29日,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成员和《河南日报》党群部主任谢建晓、许昌中院政治处副主任、宣传处处长闫鑫一行6人,到我市鸠山镇赵庄村,看望极度贫困的董得义一家,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和米、面、油、水果等慰问品。现年80岁的董得义因患病多年瘫痪在床,79岁老伴儿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以来两人一直住在破旧的山洞里。董得义现年12岁的孙子董金旺,六岁时候因车祸头部被撞伤,肇事车逃逸,因无钱医治,成了植物人。六年来,董金旺每天二十四个小时始终保持着同一心酸的微笑。董金旺的母亲无法承受突如其来的横祸和家庭的极度贫困,在儿子出车祸不久,就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信。去年以来,法官爱心联盟多次去看望这个极度贫困的家庭,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救助,社会各界的帮助燃起了这个绝望家庭对生活的希望。
【案件快报】市法院一审审结原许昌银行(许昌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 董事长高志民受贿案。9月7日,市法院对原许昌银行(许昌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志民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其受贿赃款由收缴单位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及许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35人现金或其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8.7966万元(其中红白事收受20.7万元),为他人贷款、安排工作、调动工作、承建工程、承揽广告业务等提供帮助。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志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388.7966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志民在被许昌市纪委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许昌市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志民多次向他人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高志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志民表示服判不上诉。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8351055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永丽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侯新格各项损失93038.11元。被告王永丽(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煤窑沟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炜炜、郭闪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发彬欠款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借款自2012年4月22日起、20万元借款自2015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付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被告李炜炜(男,生于1981年9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陈家坊街1号)、郭闪闪(女,生于1985年3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郑平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