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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不幸落井身亡 家长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5-10-08 10:22:12


 

6岁女童随家人到农田里秋收,却不慎掉入机井内死亡。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女童父母承担主要责任,打机井的村民小组被判承担次要责任。

201410月初,正值秋收季节。智力存在缺陷的6岁小女孩萱萱(化名)跟着奶奶到农田里收玉米,只顾忙碌的奶奶无暇照顾萱萱,就让其一个人在地边玩耍,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萱萱玩耍中不慎掉入未加井盖也未采取其它防护措施的机井内。报警后,公安民警和消防干警赶到现场,在群众的协助下将萱萱打捞出来,但由于溺水时间过长没能挽救萱萱年幼的生命。

由于协商未果,小萱萱的父母将水利局、镇政府、村委会、打机井的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16.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萱萱坠落的机井系该村一村民小组所建。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年,2014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萱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将年仅6岁且智力存在缺陷的女儿交由年迈的老人代管,在没有法定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在农田里玩耍不慎掉入机井,二原告作为萱萱的父母履行监护责任显属不力,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水利局虽曾为维修本案机井拨付维修款项,但其既不是本案事故机井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未从该机井中获益,故水利局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机井既不是镇政府所打,也不是其集体财产,镇政府对该机井也没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虽曾作为发包方将机井发包给他人维修,但其不是直接使用人和受益人,也不应承担责任。事故机井为村民小组所打,受益人也为该村民小组,其应考虑到机井的不安全性,采取防护措施,但其既没有加盖井盖,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对萱萱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村民小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萱萱父母承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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