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8351055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明富借款20万元(并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11月14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从2011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已付利息224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扣除)。被告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昌均衡教育集团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华伟)、被告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文化路东金国商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恒)、被告许昌均衡教育集团(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俊恒)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