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尊荣应体现在:依法拥有更加独立的审判权利;拥有较高的薪资待遇;拥有完善的职业保障;拥有传递法律思想的空间。
强化法官尊荣一直以来是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也是司法运行规律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官职业呈现出高压化、风险化等特点,使得法官流失现象频现。我们不能仅一味地追求办案数量,也应当关注法官自身的需求。作为司法活动的核心工作者,应当赋予其应有的尊荣感,给予其应有的较高社会地位。
法官尊荣感的第一层次,依法拥有更加独立的审判权力。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在于让裁判更加公正。司法活动要求裁判者必须中立,在庭审外杜绝任何倾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事实上,司法实践显示一些地区裁判者并非判决书的签发人,裁判者无权做出自己所审理的判决,存在着一些审判人员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更加希望由主管领导来签发的现象。同时,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到各方的干涉,甚至一些法官选择了妥协。对此,必须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应当赋予法官敢于独立判决的保障,明确和扩大法官豁免的维度,确定法官追责的范围等,让法官敢于对自己判决负责的勇气。同时应当追究干预者的责任,坚决打击,毫不纵容。
法官尊荣感的第二层次,拥有较高的薪资待遇。从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来看,法官的收入处于中下位置,而法官又是审判活动的主导者。相同的知识储备、严苛的任职标准和繁重的审判工作应当使其获得较高的报酬。法官薪资不应当比同等工作年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平均工资低,而应当处于上层位置。高薪资是保障法官享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是法官拒腐防变的有利屏障,更是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
法官尊荣感的第三层次,拥有完善的职业保障。依据法律事实依法裁判的法官本应当受到当事人的尊重,但由于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辱骂、殴打法官,造谣诬陷法官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地方行政官员要求法官从事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务,干扰司法裁判等现象频发。我们必须赋予法官基本的人身保障权利;赋予法官勇于抵抗司法干预的权利。通过专家调研,确定法官人均年度办案最佳数量,合理分配案件,通过科学调配各地区法官数量,给予法官应有的休息休假权利、进修权利,避免疲劳办案、带病办案等。
法官尊荣感的第四层次,拥有传递法律思想的空间。法律理论应当来源于实践,同时也必须为司法活动服务。基层法院的法官拥有大量审判经验,而繁忙的工作、少有的进修、休假时间等迫使大部分法官选择放弃法学理论上的探讨,使得一线审判理论无法固化推广。以邹碧华同志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等为代表的先进理论与工作经验得到推广,不仅极大促进了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为法学研究贡献了自身力量。当然,并非每个法官都能够达到创造、发现法律思想的境界,但我们也应当给予每个法官,特别是那些拥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充足的写作空间,鼓励法官间的交流,鼓励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理论探讨,促进他们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同时,应当创造一切条件鼓励法官不断进修,不断攻读更高的学历,将实践经验升华为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