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河南大学生闫啸天因为“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半的新闻持续在网上发酵,有人甚至有微信撰文以《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为题,用“窃国者侯,窃钩者诛”作比,质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明明是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怎么就能用一句“掏鸟窝”来概括?而“鸟事”在国人的语境之中更是用来形容屁事、小事的,怎能用来形容一起刑事犯罪行为?
汉语是一种优美的语种,与其他语种相比汉语更长于表达情感细腻的意境,但是汉语也最容易产生歧义,历史上许多文人就因为“文字狱”掉了脑袋。语言学与法学结合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语言分支——法律语言,法律语言特别是“法律术语”以严谨性为宗旨,这些专业词汇具有历史传承或法律规定的特定含义,对这些词汇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使法条或者判决更为简洁明晰。
法律语言使得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更为便利,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普通民众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它并不能解决在整个社会层面要叙述某一事实所面临的困境,甚至公众会以自己的诠释方法去理解这些术语而产生偏差和歧义。普法教育应当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法律文书语言的特殊性,使之在理解的基础上接受。
“法言”与“俗语”存在一定的表述差异,这会随着普法的深入而不断融合。但一些“键盘党”刻意用“掏鸟窝”、“鸟事”去大事化小、诋毁法院判决的时候,就不得不让人警惕,这不单单是语言表述差异的问题,特别是该文用“对于庶民百姓偶尔率性而为、喜感般的鸟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里整”云云,其用意完全是在给司法抹黑。
该大学生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无知学生捉几只小鸟”这样的“不知法犯法”尚待讨论,前几年徐峥导演的电影《无人区》曾经红极一时,里面的几个犯罪分子不也是为了几只“鸟”而拼得你死我活吗?此“鸟”非彼“鸟”,该文把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与“小时候抓小鸟”的童趣相提并论,显然是在故意混淆视听。
如果连一个大学生都对报刊杂志上铺天盖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视而不见,对影视作品中保护野生动物的文学宣传也视若无睹,任何人在犯罪的时候都可以拿“我不知法”来做挡箭牌的话,那我们建设的“法治社会”是否更要遥遥无期了呢?
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例,却被一些人扭曲成了一次“反法制”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应当挺直腰杆,不惧闲言碎语甚至恶语中伤,而对于类似对法律不尊重、给司法抹黑的言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也不是不值一提的“鸟事”,而是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正确价值观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