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经验交流

办案不能“前松后紧”

发布时间:2015-12-09 10:43:09


    法院和法官要自觉将程序正义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践行均衡结案,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高效有机统一。

    囿于结案率的要求,许多一线办案法官每年年底都在超负荷地工作。这固然与当前许多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有关,但也与一些法官“前松后紧”的办案习惯不无关系。

    毋庸讳言,过去一些法院和法官为了实现高结案率,在年底办案过程中可能采取一些损害当事人诉权、影响司法公正的措施。这些做法不仅造成审判效率质量低下、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诉讼权利,最终危及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四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立案。这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法院的法定职责所在。客观来讲,以年底结案率来考评审判绩效并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因为诉讼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需要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才能形成诉讼,法院在特定时间内收案的数量是一个不间断的、无计划的持续状态,受理案件的数量难以准确预见,法院更无法人为地进行调整和控制。正是基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0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程序正义是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之一,也是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能够充分地参与诉讼程序,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不能为了年底结案要求就随便省略程序、缩短法定时间。法官在每一个个案处理上都要在法定时间内平等利用司法资源,在送达、答辩、举证、开庭等程序时限要求上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年底为了高结案率而人为干预收案、突击结案,就会违背司法规律,法官的工作状态也会像坐“过山车”一样飘忽不定。这可能会影响办案质量,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认定也会难免有失偏颇,反而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产生诸多不良后果。法官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合理分配办案时间,及时审理和执行案件,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新旧案件数量相对稳定,才能实现均衡结案。

    一些法院重视年底考核,而忽视了日常考核,这客观上影响了法官的办案习惯和意识,形成“前紧后松”的不良办案习惯。当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多元化、综合性的考核指标,重点考评法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职业道德、审判技巧等方面,发挥奖惩机制杠杠作用,防止出现“案件多时低质量、案件少时低效率”的现象。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诉讼的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必由之径,法院和法官要自觉将程序正义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自觉践行践行均衡结案,实现办案工作常态化,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高效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407968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