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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证据 被处罚款两千

发布时间:2015-12-09 10:46:14


    关键证据在一审程序中不提交,二审时才提交,此类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会不会受到司法处罚?12月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二审案件当事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首次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当事人贺某罚款2000元。

    法院在二审审理刘某与贺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刘某因为贺某未缴纳租金及未按合同约定维修租赁期间损坏的物品等诉至法院,贺某在一审中仅对双方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进行抗辩,对交付租金情况未举示相关证据,一审据此作出判决,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请。

    二审庭审中,贺某的代理人举示银行交易明细5份,拟证明其已经足额缴纳了租金。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但该证据并非在一审程序中无法提交的证据,贺某在二审中提交具有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据此,重庆五中院遂作了前述罚款决定。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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