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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添加泡打粉 早点店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09 10:47:18


    河南省新野县一早餐店主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危害他人健康。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高某在新野县樊集街经营一早餐店,加工油条向外销售,并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2014年7月21日,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高某的早餐店内提取了已加工的油条样品送检。经检测,从被告人处提取的油条样品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360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倍。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泡打粉,造成其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予以公开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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