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手机报第三十八期内容
(2015年第二十期)
目 录
【简讯两则】
市法院积极参与我市重点项目(企业周边)发展环境集中整治活动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事迹在《内部参考》和《河南日报》上刊发
【法律之窗】
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手段和危害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姚某、姚某某、任某非法经营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樊某盗窃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高豪杰、党红伟、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两则】
市法院积极参与我市重点项目(企业周边)发展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一是坚持从快、从严、从重原则,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插手工程和企业经营而发生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抢哄抢、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断水断路、恶意阻工等犯罪行为;认真排查、慎重审理影响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民事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对重点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及时就侦查、公诉、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意见,形成打击合力。三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公开审理、视频直播、公开宣判,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判决结果,努力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氛围。
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事迹在《内部参考》和《河南日报》上刊发。11月16日和11月24日,河南日报社主办的供省市主要领导参阅的内部刊物《内部参考》和《河南日报》,分别以《法官爱心联盟 爱心能传多远》和《法官爱心传递司法温情》为题,大篇幅报道了市法院法官爱心联盟开展帮贫解困、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感人事迹,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关注和好评。
【法律之窗】
非法集资的特征、常见手段和危害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它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旗号,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携款潜逃。四是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一是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姚某、姚某某、任某非法经营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姚某、姚某某预谋后经被告人任某介绍购买卷烟设备一套(仿YJ14-22型卷烟机),先后组织人员在禹州市苌庄乡永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部、缸瓷窑村、于王沟村等处生产假冒卷烟。期间,被告人任某为姚某、姚某某联系卷烟制品的买家及运输材料、卷烟制品。2015年3月9日被告人姚某、姚某某在于王沟的制假窝点被禹州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仿YJ14-22型卷烟机一套,烟丝750公斤、卷烟烟条54万支、滤嘴棒20万支、水松纸16盘,盘纸20盘。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涉案红旗渠、红金龙、新石家庄卷烟烟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禹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证明:查获750公斤烟丝价格为55462.5元,54万散支烟价格为309582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姚某某、任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姚某、姚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二十五万元以上,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任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二十五万元以下,系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姚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生产卷烟的机器设备(仿YJ14-22型卷烟机一套)、烟丝750公斤、卷烟烟条54万支、滤嘴棒20万支、水松纸16盘、盘纸20盘依法予以没收,由禹州市公安局负责上缴。
市法院审结樊某盗窃彩票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樊某去到禹州市东大街与钧官窑路交叉口南一彩票店,乘人不备,撬开店门,将店内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刮刮卡彩票盗走,被盗刮刮卡面值6690元。当日,被告人樊某在另一彩票店兑奖时被发现弃卡而逃。被盗刮刮卡被公安局扣押后退还给失主。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樊某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樊某赔偿赵某损失11500元,赵某对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盗赃物已退还失主,对失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欢迎广大群众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电话:8351055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豪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誉嫣款12万元。被告高豪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6日,住禹州市无梁镇禹王水泥有限公司家属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党红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亚峰矿粉款5.358万元。被告党红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日,住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丽欠款40万元。被告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与轩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郑鹏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