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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出台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10 15:25:01


     为落实好“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要求,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和函询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和监督,近日,驻马店市纪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基本内涵。《细则》明确,谈话是驻马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了解核实、警示提醒并督促改进或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函询是驻马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党组织、领导干部有关违纪线索、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以发函的形式询问了解,必须由党组织、部门、机关负责人或本人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的一种监督措施。

    区分谈话种类。为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使谈话、函询更加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推动工作落实,《细则》对不同问题进行分类处置的设计,将谈话分为履责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三个种类。

    规定实施主体。谈话和函询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工作职责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问题线索中需要提请谈话或函询的,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纪律审查、干部监督等业务工作中需要提请谈话或函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业务室负责提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未经领导审批或委托,不得擅自进行谈话或函询。

    规范具体程序。《细则》把谈话的程序分为提起、审批、通知和谈话四个环节,把函询的程序分为提起、审批、发函、回复四个环节,并明确审批权限,制定文书格式,使谈话、函询程序更加明晰具体,杜绝谈话、函询工作的随意性。

    强调纪律要求。《细则》对谈话场所、谈话人(发函机构)和谈话(函询)对象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示,转交相关业务室办理。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河南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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