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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环境监察机构 执法地位

发布时间:2015-12-29 15:51:5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对强化环境执法监管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开始实施,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最有力措施。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都在加大环境执法工作力度,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精神。从一些地方目前反馈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基层环境执法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全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

    适当的基层执法力量是确保各项环保执法监管落实到位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体制、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些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难以满足环境执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正在进行简政放权、精兵简政等改革。在这场改革中,基层环保部门普遍面临着环境执法任务不断加重、要求不断提高,而执法力量却无法逐渐增强的困难,具体表现为:执法地位不明、执法权威不强;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适应,工作难扎实;装备差,经费难保障;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程度低,“不懂查”问题比较突出。

    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在政府各部门实施简政放权、精兵简政的大背景下,强化基层环境执法力量建设更是彰显环保作为基本国策绝不是空话以及我们向污染宣战的决心。

    建议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广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经验,延伸监管执法触角,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应健全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招录培养机制,以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强化执法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新进入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

    强化基层执法力量,经费保障必不可少。建议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健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同时,应建立符合环境执法职业特点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艰苦行业津补贴等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等。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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