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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作为,将“司法推动力”最大化

发布时间:2015-12-29 16:17:05


    在新的时期,“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成为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基于这一理念,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推动”特别重要,必不可少。而“司法推动”具体到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勇于实践,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的关于诉调对接平台、诉调对接机制、诉调衔接对象、诉调对接操作规范、解决纠纷人才的培养、法院内部调解机制的“六个转变”。

    人民法院是“司法推动”的有生力量。早在10年前,《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就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法院对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天然的原动力。自那时甚至更早,部分法院就已经开始了法院与调解等非诉机制对接的探索。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推动”功不可没,人民法院则一直是“司法推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因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给人民法院带来了诸多“利好”,是最直接的“受益者”: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提升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等等。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有了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成为到今天被各界普遍认可的制度体系。

    人民法院在“司法推动”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一方面,人民法院为“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搭建了桥梁,通过建立相应的诉调对接平台,构建诉调对接机制,使“社会参与”“多元并举”从司法目标变成司法现实。人民群众从中得到更多司法实惠;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对“非诉”调解工作的规制,包括调解权的委托、授予以及对“非诉”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等,规范了诉调对接操作程序,为“非诉”调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在“司法推动”中“有为”,是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有力支持的前提。几年来,黑龙江法院大量的司法实践足以说明这个问题:2013年,黑龙江省甘南县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调解体系,设置县乡村三个级别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县乡村一把手为组长,并在全县聘请226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形成了一支覆盖全县、领导有力、运作有序的调解队伍。这一做法肇始于甘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构想,县委为此专门召开常委会进行研究部署。

    如同甘南县法院一样,密山市法院以法庭为中心,向周边村屯辐射,在较大的村屯成立了18个驻村调解室;肇东市法院以法庭为轴心,建立起以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村调委会、屯调解联络员为主体的四级调解网络工作平台,也都是因法院自身努力、积极作为从而获得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完成的“动作”。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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