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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如何考评

发布时间:2015-12-29 16:19:01


    法官助理是司法进程的参与者也是未来法官的候选人。双重身份决定了对其考量既要注重法官助理作为一种职业的评判标准,同时又要注重其作为候选法官的能力评价。

    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团队良性运转的核心制度之一。但因其制度设计未完善、职能分工未明确、运行时间短等客观因素,使得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产生种种问题。为了正视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回归到该制度运行中来,通过评价作为运行主体的法官助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升华理论,来促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

    法官助理考评主体关系到谁有权进行评判问题。从目前试点地区来看,法官助理考评通常由所在法院进行评价,但具体由其所在审判团队的法官还是法院政治处(部)来进行评价并未有明确答案。法官助理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为了服务司法审判活动而存在发展的制度。因此,笔者认为,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主导者。

    法官助理是司法进程的参与者也是未来法官的候选人。双重身份决定了对其考量既要注重法官助理作为一种职业的评判标准,同时又要注重其作为候选法官的能力评价。法官助理司法实践能力的考察主要依据法官助理工作分工进行。其中应当重点考察法官助理所参与的案件中,提供有效法律意见能力、事实认定及法律分析能力、收集相关案例与资料分析能力、调解及应对当事人能力等。但基于法官助理之间工作内容较为一致,为了横向评价不同法官助理之间工作实效,可以由各法官助理选择提交自己相应数量的案件资料由审判委员会统一评比。作为法官的候选人,法官助理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必须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由于法律文书必须由主审法官撰写签发,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水平不能通过裁判文书直接体现。进而在考察法官助理法学理论水平时候,应当着重考察案例分析写作、调研文章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与质量等。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每一个法律人所必须具备的基础,任何法律人必须在不断追赶新的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自我,超越自我。作为法律共同体组成部分的法官助理,对其进行评价之时必须考量其是否具有先进法治理念,是否更新了自身法律知识,是否将自己的法治理解、理论创新固化下来。

    同时必须注意到,每一个法官助理可能因为所服务的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只要其被考察的内容符合优秀条件均应当由评价主体作出优秀等级评价。法官助理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如果每年仅仅选任部分人员为优秀那么必然导致竞争的异化。可能会出现为了讨好评价主体,而奉承法官、不敢指出法官工作中发现的错误,不敢抗拒错误指示等。为了良性运转法官助理制度,应当鼓励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指出。因此必须给予法官助理对评价结果申诉的机会。当法官助理认为自己的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全面时,其可以将考评内容提价给审评委员会进行评价,得出相应结果。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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