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司法实践

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6-01-13 10:40:26


    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改革涉诉信访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如何通过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以司法改革为视角,结合天津法院引入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对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的主体和方式等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第三方参与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1.涉诉信访总体形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却经常被当作对立面;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终局手段,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人民法院对涉诉信访投入巨大,却很难从根本扭转涉诉信访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及“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决议,为实行社会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提供了方向指引和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信访改革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会议上更是明确提出:“要创新服务主体,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聘请志愿者等方式,为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法律服务队伍参与诉讼服务搭建工作平台。”因此我们应当改变观念,改革法院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2.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现存误区。一是法院包打天下,只要是涉及诉讼的信访问题均需由人民法院负责解决。形成这种片面认识的直接原因是诉访不分。诉访不分不仅会加深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不利于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信访秩序的维护。同时法院包打天下的背后也折射出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致使部分信访人的实际生活困难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二是信访问题与法院无关。一些同志认为信访和法治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信访本身就不属于法治的范畴。没有分清涉诉信访法治化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涉诉信访和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人民群众、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实现信访法治化,就是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法律的框架内研究和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化解途径和解决办法。

    3.第三方参与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现实需要。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需要我们改变观念,改革法院自身封闭的处理模式,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制度。一是有利于促进信访法治化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社会第三方参与将有利于改革法院自身封闭处理模式,增加涉诉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息访的良好局面。通过第三方的参与,人民法院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促进涉诉信访法治化。二是有利于发挥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实行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是解决当前信访积案、老户缠访、闹访以及从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有效途径。三是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信访问题。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有助于缓解信访人的抵触情绪、减轻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压力,还可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化解纠纷,促使各种矛盾纠纷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路径,从而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进而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第三方参与的主体和工作方式的探讨

    1.第三方参与的主体。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主体应当具有广泛性,涵盖社会的多个层次和领域。然而在工作机制建立初期,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侧重选择性,即将参与主体限定于律师、专家学者、人民陪审员等。随着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推进,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增减相应的参与主体,以更好地发挥第三方参与的作用。如发挥劳动、卫生、交管、社保、民政、公安、房管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群体优势;发挥残联、法学会、律协、行业协会、商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相关基金会)、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群众组织等社会代表的特有效果;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发挥专家学者的业务专长;发挥心理咨询师职业特长;发挥政法系统退休老同志余热和社会志愿者的辅助作用,等等。

    2.第三方参与的工作方式。为保证第三方参与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应采取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分类建立第三方人员名册,在信访部门内部成立一个协调联络机构,统筹安排好该项工作。个案化解工作中第三方人员的确定,采取人民法院随机抽取或信访人自主选取的方式,从第三方人员名册中选定,以保证“依法、公正、中立”原则的实现。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精神和天津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第三方主体可以通过预约接谈、专家咨询、信访化解、帮扶救助、信访听证、心理疏导等方式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上述参与方式是有机的整体、相互衔接、互有交叉,综合运用好这些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第三方参与的作用。一是预约接谈。接谈是信访矛盾化解中的基础工作,通过接谈了解信访人的诉请,为矛盾化解工作打下基础。第三方可以通过接谈信访人、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专业评估、提出专业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申诉。二是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是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的主要方式,第三方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信访人提供法律、政策、医疗、鉴定等专业技术学科的咨询服务,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同时对法院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促进涉诉信访矛盾得到依法及时解决。三是信访化解。信访化解是信访工作的终极目标,也是发挥第三方参与优势的重要途径。第三方经接谈认为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信访案件,积极进行信访化解,引导当事人息诉息访。四是信访听证。第三方参与信访听证可以增强信访工作的公开度,消除信访人对于法院工作的质疑,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五是心理疏导。心理疏导是信访工作中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第三方专业特长,对于长期无理缠访,存在特殊心理状况的信访人,提供心理前期疏导和咨询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潜移默化地对其进行疏导,以缓解信访人员的心理压力和情绪,促进信访矛盾化解。六是帮扶救助。帮扶救助是化解信访矛盾的重要方式。在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制裁扰乱申诉信访秩序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于基本生活缺乏保障的信访人协调给予帮扶救助,有利于彻底化解信访矛盾。在帮扶救助方面,第三方的介入不仅有利于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而且可以保持人民法院中立裁判者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70040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