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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难案易案

发布时间:2016-01-13 10:53:15


    法官要尊重司法规律,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对易办案件不随便省略诉讼程序,对难办案件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拈轻怕重思想,不推诿、不拖拉。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许多法院受案数量呈猛增之势,形成“诉讼爆炸”。当面对众多案件时,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采取“先易后难”的做法,即优先处理那些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矛盾争议不大、易于调解的案件,而对那些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不易调解的疑难复杂案件则会先放一放、拖一拖,诉讼程序自然被推迟,致使一些老案、难案被搁置在一边,影响案件审判质效。

    审理案件“先易后难”可能是某些法官无奈的次优选择,既有出于“案多人少”现实情况的考虑,也有相关立法不明确的因素使然,还与某些法院片面追求高结案率的考核要求有关,也和极少数法官重实体轻程序、漠视均衡结案和违背审限管理等因素不无关系。

    唯其执著,更显勇毅;唯其笃行,弥足珍贵。《为学》里有一句令人耳熟能详的话:“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案件的难、易都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标准。法官的职责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法官对难办案件并无拒绝裁判的权力,也只有自我加压,多办难办的案件,法官才能成长得更快。法官要尊重司法规律,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对易办案件不随便省略诉讼程序,对难办案件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拈轻怕重思想,不推诿、不拖拉,在每一个个案处理上都要法定时间内平等利用司法资源,在送达、答辩、举证、开庭等程序时限要求上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投入过量的时间、物力、精力等成本,会使得诉讼本身失去实际意义。破解审案难易不均现象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教育培训考核,法官自身也要不断“反求诸己”,多从自身查找不足并努力改正完善,要甘当“燃灯者”,要富有科学精神和担当精神,要学会统筹安排办案顺序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要牢固树立审限意识和程序正义理念,自觉摒弃这种“先易后难”不良办案习惯。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同时要恪守程序正义,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安排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均衡结案,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处理具体个案时,在适用程序法律时要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中的效益和效率价值予以足够重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出现因诉讼拖延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习近平主席在发表2016年新年贺词时指出:“有付出,就会有收获。”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法官要不断丰富、充实法学理论知识,拓展司法视野,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才能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满足当事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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