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届党中央把依法治国提到前所未有之高度,是人民之福。法治国家要求所有人都要服从法律,法律应该“高高在上”,与此相应,作为法律守望者的法官们,也应“高高在上”。
“高高在上”并不是让法官们俯视社会公众,而是让他们“地位高、待遇高、受到的礼遇高”,让他们心无旁骛、公平公正地裁决各类纠纷,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使法官们格外珍惜自身的“高高在上”所带来的尊严和声誉,不会轻易自行玷污。
法官最重要的职业价值体现在,能够不受外界干预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很大程度上也来源于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司法改革应坚持凸显法官在法院的中心地位,保证法官判案“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和命令”。这需要改革现行的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确保法院彻底摆脱地方控制,从制度上排除地方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不当干扰。
法官身处诉讼纠纷和强制执行的中心,可能会受到并非审判瑕疵的误解、诬陷甚至报复。法院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帮助法官缓解和释放工作压力,对法官给予真诚的关爱,建立法官声誉澄清机制;及时帮助法官解决工作及生活中的困难,让法官无后顾之忧。
法院精神离不开法官这个活生生的人和其审判的案件,唯有通过这些优秀的人和典型案件所表现出来的法院精神,才更富有真实感和传承性。我们有那么多法官,耐得住艰难的工作环境,顶得住各种诱惑,可这种日积月累的执著与奉献,并不为群众所了解。要加强宣传和善于宣传,使法官公道正派、正直善良、文明亲和的人格魅力和良好形象,深入人心,为提高职业尊荣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真正使法官“高高在上”,必须切实从各个方面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为此,本人开出以下“药方”:
一、法官有特别贡献或重大成就的,可根据将要出台的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授予荣誉称号。
二、对从事法官工作达20年以上,或者坚守法官岗位至退休的,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奖励。
三、法官因公遭受人身侵害或者侮辱、诽谤等精神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对加害人从重处罚。
四、法官因公受害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参照军人条例、警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人和家属予以补偿;法官因公死亡的,其亲属应享受抚恤和优待。
五、法官应享受高于普通公务员的休假待遇,如设专门的法官疗养中心,享受法官特别休假制度等。
六、法官因公出差,可免费享受机场、站台、码头等绿色交通通道的优先通行权。
七、法院应为法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等补充商业保险。
八、法官因病就医,可享受医院的优先窗口和优先就诊。对因病返贫或生活困难的法官,国家财政应拨出专项救助基金。
九、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在入学、参军、就业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可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减免学费和杂费等。
十、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得到切实显著的提高。
十一、法官退休或中途正当离职,愿意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论此前是否取得律师证或司考资格证,均可直接授予律师资格。
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只有用好良方,出实招、抓实效,真正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让法官们“高高在上”、受人敬仰,才能使法院群英荟萃,从而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办案水平,更有利于大大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