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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逾期强收车,维权不当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03-01 10:13:09


    2016年2月22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由车贷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张某某依法获刑。

    2015年8月1日,禹州市古城镇王某某与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贷款购车合同,以60万元的价格、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二手路虎越野车一辆,提车后王某某将该车交由其表哥曹某某使用,曹某某因欠朋友李某某30万元债务,又将车辆质押给李某某。2015年9月21日,因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该汽车销售公司便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车上安装的GPS定位系统,找到李某某家,强行开走该车,在李某某父亲李某甲阻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强行通过,致李某甲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李某甲各项损失33万元,李某甲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我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据该案承办法官、我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俊友介绍:王某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风险提示中,约定购车人逾期还款5日以上的,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随时将车辆拖回。王某某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汽车销售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提起诉讼,并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开车,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但自己正当的民事权利得不到维护,还要承担受到刑事制裁的法律后果。

    法官也特别提醒:按揭作为日益重要的消费方式,只有双方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理性合法维权,才能使双方利益得以双赢,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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