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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判例法”促进司法公正与统一

发布时间:2016-03-15 17:18:50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主要受大陆法系影响,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司法的功能主要是执行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律制度的构建,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现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大部分同类型案件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范下,能够得出相同或近似的结论。当然,因种种原因,司法裁判中也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关注和热议。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较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立法经验 ,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区别比较明显。我国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有时因对法条的理解不同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我国目前虽也有案例指导,但是,作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考,所起的作用还是参照,缺乏刚性。也就是说,案例指导作用仍然难以落到实处,尚不能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建议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赋予“判例法”效力,这样才能具有刚性作用,案例制度才会更有实际意义。因此,需要用“判例法”来约束审判活动,统一法律尺度,促进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对“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就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避免因理解不同而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司法实践证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是由裁判的“一致性”来表现的。而“一致性”就是由“同案同判”来证明的。如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社会公众可能难以接受,就会怀疑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司法的公信力就可能受到影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10批52件指导性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类似案件裁判的结果趋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关切、期望相比,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发布的典型案例量小、新类型案例少、案例涵盖面较窄、案例选编进程慢等,这些方面都需要花大力气加以改进。

    基于我国社会发展及司法体系的现状,加快推进司法体系改革创新非常必要。我建议,立法在理念上应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理论框架上应以成文法为引领,在实际操作中可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精华,探索用“判例法”来解决司法的刚性、一致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问题。这样做,有助于提高法官素质,有利于促进裁判自律,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统一。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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