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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手机报第四十四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6-03-28 16:13:31


 

市法院手机报第四十四期内容

2016年第四期)

  

简讯四则

最高人民法院联手国家工商总局对“老赖”说“不”

我市召开政法工作会议

市法院方山法庭、金融审判庭和干警崔丽霞、张贵云受到市委政法委表彰

市法院梁北法庭副庭长郭晓玉六天内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受到当事人好评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赵某赌博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周某危险驾驶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和党红伟两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四则

   最高人民法院联手国家工商总局对“老赖”说“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出重拳打击“老赖”,与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网络全面连接,建立健全了信息共享及网络查询协作工作机制,在双方前期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为攻克执行难问题增添了一大“利器”。20143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各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禁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落实联合信用惩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及时搭建了网络专线,建立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并于20151211日正式上线运行。系统运行后,共计拦截登记申请10865人次,取得明显的惩戒和威慑效果。一些失信被执行人由于无法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在参与公司决策、对外业务洽谈等方面面临许多不便,遂自动履行债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商谈债务偿还问题。

   我市召开政法工作会议。325日下午,我市召开政法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省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5年政法工作,分析研判了当前形势,安排部署了2016年工作。并对2015年度全市十佳基层政法单位和十佳政法干警进行了表彰。公、检、法、司、信访和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办)主管政法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政法部门中层正职,综治、维稳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政法委机关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政法委副书记孙宝林主持会议。政法委副书记周振锋宣读表彰决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占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市法院方山法庭、金融审判庭和范坡法庭庭长崔丽霞、民二庭审判员张贵云受到市委政法委表彰。325日召开的我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市法院方山法庭、金融审判庭和范坡法庭庭长崔丽霞、民二庭审判员张贵云,分别被市委政法委授予“十佳基层政法单位”和“十佳政法干警”荣誉称号。

   市法院梁北法庭副庭长郭晓玉六天内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受到当事人好评。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系亲戚关系。去年617日,被告李某借许某的轿办事时,被被告曹某以李某欠其款不还为由强行扣押。今年312日,因该轿车与原告许某驾驶的客车发生挂擦事故,轿车被交警队事故科扣押于某停车场。318日,原告许某将被告曹某和李某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返还车辆。当日,承办法官郭晓玉就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了解案情,并依法查封了涉案车辆。在随后的调解中,郭晓玉悉心为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知识,分析该案的法律关系,使二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24日,郭晓玉再次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李某与被告曹某就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达成了还款协议,两被告也自愿把所扣原告的轿车归还原告。事后,原告许某对法官郭晓玉急群众所急、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给予高度评价,并给市法院领导发短信表示感谢。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赵某赌博犯罪案。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底至201418日,薛某、段某夫妇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赌具及帐篷、对讲机、发电机等设备,组织人员分别在禹州市文殊镇顾庄、刘湾树林等地聚众赌博,每次纠集参赌人员40余人,抽头渔利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分取抽头渔利。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判处。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赌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市法院审结周某危险驾驶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635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普罗旺世”歌厅门口路段时,撞在赵某停放在该路段的小型汽车上,导致赵某的小型汽车与冯某停放在该路段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冯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赵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案发时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30mg,已达到醉酒。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丽欠款40万元。被告许昌御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与轩辕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鹏伟)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党红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程亚峰矿粉款5.358万元。被告党红伟(男,汉族,生于196361日,住禹州市浅井镇马沟村3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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