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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手机报第四十五期内容

发布时间:2016-04-12 16:33:45


市法院手机报第四十五期内容

(2016年第五期)
目   录

【简讯三则】
我市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调对接工作站
市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市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助力平安禹州建设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杨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
【新法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老赖曝光台】
郭国汉、李涛锋和郭春然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三则】
    我市成立拖欠农民工工资诉调对接工作站。近日,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正式挂牌。该工作站由市法院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成立,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义务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相关矛盾纠纷;二是为广大农民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参与相关信访案件化解。诉调对接站共有特邀调解员7名,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一楼118房间。联系电话:8113113
    市法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为进一步关注未成年人成长,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氛围,3月30日下午,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郝建锋到市钧台中学,为该校29个班级的近2000名师生讲授了一堂精彩的法治课。在法治课上,郝建锋通过讲解典型涉少刑事犯罪案例,告诫同学们要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市法院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助力平安禹州建设。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平安禹州建设的知晓度与参与度,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4月1日上午,市法院干警们到市夏禹公园广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助力平安禹州建设。活动中,市法院设立了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百余次,并发放了500份普法宣传材料,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禹州市苌庄乡郭楼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禹州市永航煤业有限公司购买该村土地过程中,向该公司索要现金人民币4万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市法院审结杨某信用卡诈骗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去到邮政储蓄银行禹州市无梁镇支行取款,王某在ATM机上取款离开后,被告人杨某用王某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两次取出现金六千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自动向禹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新法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解释》还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立法修订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案件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国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梁北镇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禹州市洁丽陶瓷厂2013年度承包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4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郭国汉(男,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1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涛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鹏峰借款32.7万元,并支付原告赵鹏峰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李涛锋,男,生于1976年10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浅井乡张村庙村6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春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禹州市梁北镇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金和违约金共计28万元,被告郭春然(女,生于1965年3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郭村4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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