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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情 十二次走访群众二百户, 奉献爱心 三百元感动申请执行人

  发布时间:2009-08-19 16:21:38


【简要案情】

家住禹州市张得乡山李村的村民李某某,其父亲2004年去世,其女儿也于同年出嫁。该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惯例,将李某某父亲及女儿两个人的土地收回。李某某认为,国家政策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而自己和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耕种合同期限为19981012028930,合同不到期村委会将自己父亲和女儿的土地强行收回,属侵权行为,为此,李某某将该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归还收回的土地。此案经禹州法院、许昌中院两次审理,李某某关于要回其父亲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2007620,李某某到禹州法院立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得乡山李村村委会返还被收回的土地。

【执行经过及结果】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面临着三方面的压力:一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矛盾激烈。申请人李某某一家因村委会强行收回正在耕种的责任田,对村委会强烈不满,曾多次和村干部发生争吵、对骂以至动手打斗。申请人李某某认为:法院判决确定了其父亲的土地承包权,自己理应通过执行要回其父承包的那份土地。由于该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长期上访,产生的5300元差旅费也应由村委会承担。该村村委会负责人认为: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指三十年内土地不进行大的调整,对李某某家的土地调整是本村沿用切合本村村情的土地小调整,符合国家政策。因此,该村村委会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抵触情绪很大,总以群众意见大、没有空闲土地、村委会经济困难、拿不出诉讼费为由拒不履行返还土地的义务,致使该案长期不能执结。二是本案被执行人是一个共有503户村民组成的特殊主体,大部分村民对于执行判决抵触情绪很大。多数群众支持该村的土地小调整,认为土地小调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对土地使用的公平、公正、合理。全村一百多户类似的情况已进行过调整,大家都没意见。因此,李某某的问题应该按照村里的规定落实。三是工作压力大。申请人李某某因此案未能及时执结,东奔西走到处上访,各级领导和接访部门也都先后多次作出批示并发出催办函,特别是申请人李某某在该案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的情况下又给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写信反映此事。省信访局对此案进行督办,要求尽快依法执结案件。此案如不能尽快执结,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案。为尽快执结案件,禹州市法院专门成立了以徐水清副院长为组长、执行局吴延成局长为副组长、执一庭庭长李建武、承办人王长友、蒋天营为成员的专案组。执行庭干警先后十二次到张得乡山李村走访了该村202户家庭,逐户征求群众意见。为了不影响村民们生产,干警们多选择在晚上与村民们进行交谈,深入细致地讲明村组惯例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时村组惯例无效的法律规定。连续十二个晚上的走访,使不少村民被干警们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一部分村民渐渐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对法院工作的抵触情绪也越来越少。一天晚上,案件承办人王长友同志在走访时,听说申请人李某某家因经济困难买不起化肥,便从自己兜里掏出三百元钱塞到李某某手里。李某某最终被执行法官的真情所感动,接过钱后激动地流下了眼泪,连声说:“你们真是好法官。以前都是我不好,上访给你们法院添了不少的麻烦,又让你们跑了这么多趟,实在是对不起。看在法院同志的面子上,我对这事不再计较,村里能给我调一份土地,我就心满意足了,我垫支的300元诉讼费和5300元的差旅费也不要了。”得知申请人李某某的意见,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吕某某发自内心的说:“法院同志工作做得非常到位,我们非常佩服,我们同意履行义务,想方设法马上给李某某调整一块土地。”最终,李某某和张得乡山李村民委员会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办案体会】

通过此案的执行,该院干警有以下两点体会:

一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做好辩法析理工作。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得乡山李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村组惯例调整土地的做法与有关法律相悖,如何让该村村委会成员和全体村民认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于村委会这一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该院干警没有简单的采取对该村村主任实施拘留、对该村委会进行罚款等强制措施,而是不厌其烦利用十二个晚上的时间入户向广大村民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数百户村民从心理上消除对判决结果的抵触情绪,最终村民委员会和绝大多数村民都认识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的,村里应该履行法律义务。

二是对于涉村委会和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等一些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骨头案”、“钉子案”,只要用心执行,功夫下到,责任尽到,措施穷尽,就能执结。本案中,执行干警用足够的耐心找寻突破口,最终以关心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掏出300元钱让申请人买化肥这件看似不大的事情,感动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使双方均做出了让步。因此,对每个执行案件,法官都要以十二分的耐心、诚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只要这样,再难的案件也能执结。

【点评】

该案看似是一个普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案件,但里面却显示出了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民俗相矛盾时,案件承办人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和高超的执行艺术。很显然,该案承办人不厌其烦的工作态度和对人民群众的爱心是攻克这个“骨头案”极为重要的因素。

该案的执行涉及数百户群众的切实利益,如采用常用的执行方法也许能得以执结,但后果是案结事不了,甚至可能引发几百户群众集体上访。正是因为承办人找到了执行症结,才确定了正确的执行思路,那就是,深入群众征求意见,深入浅出讲解法律政策,以理以法服人,使数百户群众的认识统一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以真情感动申请人,使其理解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最终缩小双方差距,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这也正是马锡五司法精神在新时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执行难,难执行,是一个共性问题,但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就一定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该案的执结对我们的执行工作有很好的启发作用。

 

 

责任编辑:张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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