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手机报第四十六期内容
(2016年第六期)
目 录
【简讯四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法庭规则
市法院开展精准扶贫活动
市法院组织干警收看黄志丽先进事迹报告会
市法官爱心联盟走进许昌中院道德讲堂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
市法院审结李某妨害公务犯罪案
【老赖曝光台】
白更申、杜璇、宋明桂、孟高树和常书娟五被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简讯四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法庭规则。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共计27条。修改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况下,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二是律师与检察人员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如需安检,双方待遇同等;三是进入法庭的人员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等均不得带入法庭。对危及法庭安全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范法庭秩序,法庭内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拨打或接听电话,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携带标语、条幅、传单进入法庭,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五是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市法院开展精准扶贫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4月18日至4月22日,市法院安排29名科级以上干警,分成6个帮扶小组,前往我市文殊镇顾庄村开展帮贫解困活动。干警们对所分包的146户贫困家庭逐一入户进行了走访,详细了解每个贫困户的家庭人员情况和贫困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脱贫措施。期间,干警们建起了结对帮扶台账,并向每个贫困户发放了扶贫联系卡。
市法院组织干警收看黄志丽先进事迹报告会。4月19日上午,市法院组织全体干警观看了黄志丽同志的先进事迹报告会。黄志丽是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她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坚持公正文明司法,自觉抵制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力地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先后荣获“时代楷模”、“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最美基层法官”等荣誉称号,被人民群众称为“知心法官”。报告会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要以黄志丽同志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律底线、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争做一名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好法官。
市法官爱心联盟走进许昌中院道德讲堂。4月14日下午,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娄玉谦同志,应邀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道德讲堂,为许昌中院干警介绍我市法官爱心联盟开展帮贫解困的事迹。半个小时的讲述,使许昌中院干警感受到了法官爱心联盟成员们的无私情怀和人间大爱,感受到了社会公益的温暖和力量。
【案件快报】
市法院审结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常年经营煤炭生意,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以需要资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存款30万元、非法吸收贾某存款20万元、非法吸收刘某存款47.5万元、非法吸收杨某存款47.6万元、非法吸收李某存款140万元、非法吸收陈某存款165万元、非法吸收李某存款150万元,以上存款共计人民币600.1万元,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84.9万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石某主动到许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市法院审结李某妨害公务犯罪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醉酒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禹州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该所处理。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采取躲藏手段逃避处理,被民警杨某发现后,李某在民警杨某对其制止时对杨某进行撕拽、殴打,致使民警杨某受伤、制服损坏。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老赖曝光台】
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更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蔡战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4893万元。被告白更申(男,生于1982年6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大白庄5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民终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诉人杜璇及原审被告宋明桂、孟高树、常书娟实际欠被上诉人马维玺本金360960元。上诉人杜璇及原审被告宋明桂、孟高树、常书娟同意向被上诉人马维玺偿还400000元(多出欠款本金部分作为在本协议签订前欠款期间的利息补偿)。因此,被上诉人马维玺同意上诉人杜璇及原审被告宋明桂、孟高树、常书娟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欠款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350000元。如果杜璇、宋明桂、孟高树、常书娟未能按照还款期限还款,应该自逾期还款之次日起以本金360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被上诉人马维玺支付利息至还清360960元之日止。期间部分还款的,计算利息时还款部分应从本金基数360960元中扣除。作为前期欠款期间利息补偿的39040元,不再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告杜璇(男,生于1989年8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人和嘉苑小区2号楼二单元6楼西户)、被告宋明桂(女,生于1989年3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颍川办人和嘉苑小区2号楼二单元6楼西户)、被告孟高树(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李寨村1组)、被告常书娟有(女,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李寨村1组)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