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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审结朱某诈骗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10:47:18


    经审理查明:20139月,被告人朱某虚构筹备“决策内参”相关机构的事实,以能够得到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任某、李某骗取于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20146月,被告人朱某虚构在郑州购房的事实,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20147月,被告人朱某虚构以“梅花协会”名义能在北京购买便宜房子的事实,骗取于某现金人民币3.69万元。20147-8月,被告人朱某虚构办理“9999亿美元”存款事宜的相关事实,以能够得到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任某等骗取于某现金人民币170万元。201410月,被告人朱某虚构办理“9999亿美元”存款事宜的相关事实,以能够得到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任某等骗取杨爱娟、张西岐现金人民币40万元。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报告人朱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作案所用美金5096美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所用记者证、工作证、通行证、调研证、特约记者证等予以没收。朱某涉案赃款人民币1078414.7元返还于某人民币936711元,发还张某人民币84979.08元,发还杨某人民币56724.62元。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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