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布:
1、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小雨、郭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雷峰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金结清之日止)。被告安小雨(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范坡乡张朋九村5组)、被告郭路(女,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范坡乡张朋九村5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占停、杜晓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富安款8万元。被告杜占停(男,生于1956年10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杜村村6组)、被告杜晓甫(男,生于1979年1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顺店镇杜村村6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