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法院花石法庭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末,从立案到判决送达前后,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尽最大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尽最大可能做到案结事了。
王X诉王XX及第三人纪XX、王亚X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与被告王XX系祖孙关系。二十多年前,原告王X在其丈夫死亡后,改嫁到新密市,并生育有子女。改嫁后原告与其在苌庄乡莱沟村的王铁X等四个子女来往很少。2008年王铁X在煤矿事故中死亡。矿方将赔偿款32万元支付给王铁X之妻纪XX、子王XX、女王亚X三人,并由王XX实际支配。在立案前,双方曾就赔偿款分割问题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分割该款。关于赔偿款的如何分割问题,原、被告各执一词,对原告应得的份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与王铁X的生活紧密度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分割了该款,并依此制作了判决书。
在判决书送达的过程中,花石法庭干警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详细解释了如此判决的根据及原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听到法庭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均表示该判决公平合理,不要求上诉。法庭工作人员就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协议内容,此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