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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6-05-18 16:47:53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单位)仍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等进行曝光,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个人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出入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进行限制;

    二、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被有关单位信用惩戒,单位的还向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

    三、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通报;

    四、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或出境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8、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禹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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