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秀琴与被告侯永兴及第三人禹州市钧台办事处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侯永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登记在原告张秀琴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侯永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执行过程]
禹州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永兴发出拆除公告,责令其限期拆除。但侯永兴扔拒不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王超局长与执行法官邢晶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因双方诉讼时间较长,矛盾过大,被执行人没有调解诚意,调解无果。经合议庭评议对被执行人侯永兴采取拘留措施,在执行期间本院多次询问侯永兴,侯永兴均表示拒不执行判决。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多次上访,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严肃性,我院合议庭意见将被执行人侯永兴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永兴亲属已按本院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义务,且被执行人侯永兴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该案最终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的案例。被执行人侯永兴有能力履行禹州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禹民一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而拒不执行,这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的公然挑战。执行法院能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本案的顺利执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