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双方共同争养的宠物犬确定了饲养人及非饲养人的“探视权”。
2002年9月份,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不久,夫妻在禹州市中药材市场共同经营一中药材商行,几年下来颇有几分积蓄。因为婚后无子,加之空闲时间较多,2005年春,夫妻俩从亲友处领养了一只京巴宠物犬,取名“贝贝”。由于贝贝娇小可爱、善解人意,深得二人的喜爱。尤其是2006年冬天,夫妻俩卧室的煤球火炉发生煤气泄露,贝贝急促的叫声将轻微中毒的二人惊醒,才避免了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发生,二人更把贝贝视为“救命恩人”、掌上明珠。2007年,因为药行经营中的分歧两人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年4月13日,张先生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其与王女士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宠物犬贝贝的饲养权问题双方各不相让。张先生称,长期以来都是自己照料贝贝的生活,已同它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贝贝曾经救过自己的命,从感情上讲难以舍弃;另外,经调解现在居住的房子归其所有,贝贝一直在此居住,而被告离婚后居无定所,贝贝应该由自己饲养。王女士则辩称,贝贝不仅救过自己的命,因为本人有病终生不能生育,一直把贝贝当作自己的儿女看待;虽然贝贝一直主要由原告照顾,但自己也尽了不少心。分居期间,正是由于经常回家带贝贝出去玩耍,才使自己受伤的心灵得到安慰,为此,坚决要求由其本人饲养贝贝。
调解过程中,法官利用原被告都对宠物犬贝贝怀有深厚感情这一共同点,从既照顾到贝贝的生活习惯,又兼顾双方感情的需求出发,耐心细致的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宠物犬贝贝由张先生直接饲养,王女士在支付部分饲养费的前提下,可以每周两天带贝贝外出玩耍。
【法官说法】
关注法律空白领域 彰显社会人文关怀
案件审理后,本案主审法官李法官对调解理由做了具体解答。
李法官认为,由于成文法有滞后的特性,立法时不可能对未发生的问题都有所预见,所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不断发展,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又需要亟待处理的新问题将会不断涌现。在此情况下,因刑法、行政法奉行法定主义原则,法官不能对此作出反应,而只能等待立法上予以规范;但民法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自治的原则,法官不可能、亦无必要事无巨细等待立法规范,而应积极关注法律空白领域,依照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
就本案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已没有异议。但宠物这一特定的物的分配,尤其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饲养人,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因为宠物除了价格属性外,宠物类财产通常具有一定的精神属性,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份,以及主人所付出的心血,可以说宠物往往成了部分人群的感情寄托。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已被大多数人认可。本案涉及的宠物犬贝贝曾经救过原被告的命,与原被告都有特殊的感情,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仅仅按照宠物价格予以分配,显然难易满足非饲养人精神需求。因此,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在既照顾到双方当事人感情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的方法确认宠物犬的饲养人,同时让非饲养人享有“探视权”,从而使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这既弥补了法律的空白,也彰显了社会人文关怀,不失为一个富有人性化的结案方式。